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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存放进口冻带鱼引发疫情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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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宇)昨天,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及被告单位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单位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等三人判处有期徒刑各一年。

2021年4月至11月,被告人杨某某先后自泰国等地进口冻带鱼存放于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冷库内。入库前未向冷库提交货物核酸检测、消毒证明等材料,也未对货物及库内货架进行消毒。被告单位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未对货物产地进行核实,未查验核酸检测、消毒证明,且在日常消杀过程中未对库房内环境及货架进行消杀,未严格执行国产货物与进口货物分区存放的规定。

2022年1月至2月,房山区、丰台区相继出现新冠病毒阳性病例。经检测,杨某某承租的两处库房内货物外包装及环境等多处点位显示新冠病毒阳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及被告单位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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