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判决」格力vs奥克斯:疑云笼罩下的2.2亿专利大案
如何将一件已过期的压缩机专利开出超两亿元的高价?今年8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奥克斯诉格力两案作出专利侵权判决,并判赔合计约5500万元。加上2021年12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就奥克斯起诉格力两案作出的约1.6亿元的判决,奥克斯凭借同一件专利获得的判赔额已超过了惊人的2.2亿元。
格力与奥克斯近年来纠纷不断、频繁互诉,奥克斯一向胜少败多,在司法和舆论场上长期落于下风。这起震动业界内外的压缩机专利大案,似乎意味着奥克斯终于扳回一城。不过,上述案件目前尚处在上诉过程中,最终结果仍未可知。综合奥克斯在法庭内外的一系列表现来看,支撑着如此高额判赔的,很可能是一件漏洞百出的无效专利。
效力成迷,过期专利开出天价索赔
本案涉案的压缩机专利原始权利人为美日合资企业东芝开利株式会社,于1999年8月在日本申请,2007年8月获得授权;其中国同族专利则申请于2000年8月11日,公布于2002年9月11日,至2020年8月保护期已满。2018年12月,奥克斯赶在该专利失效前夕将其买下,并随即针对格力向宁波、南昌、杭州三地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围绕压缩机的“构成在定子铁芯的诸槽与电动机单元的定子中的线圈之间的槽隙部分的总面积与气体通道的整个面积之比”(下称“K值”)而展开。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将K值设定为0.3或更大,奥克斯据此指控格力的相关压缩机产品落入了上述权利要求范围内。格力则提出现有技术抗辩,认为上述K值设定早已被在先产品所公开,并公证购买了早于涉案专利上市的空调压缩机产品,通过拆解测量得出结论:现有使用公开证据已公开了涉案专利所设定的K值范围。
格力的这一抗辩能否成立?司法鉴定的结果或许已经给出了答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宁波中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机构对格力提供的在先压缩机产品进行了CT检测。经鉴定,该机构将上述在先压缩机产品的K值范围确定为0.11-0.66,这显然已经包含了涉案专利所公开的范围,但宁波中院仍在采信比值0.11的基础上作出了确认侵权的判决。而南昌中院委托的上海某司法鉴定机构则通过CT检测及解剖检测,得出了该在先压缩机产品的K值处于涉案专利设定范围内的鉴定结论,为格力的现有技术抗辩提供了毫无疑义的有力背书。
在已经明确有第三方司法鉴定证据证明格力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不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或许是预见到了南昌中院可能采信上述司法鉴定结论,从而对涉案专利的效力造成釜底抽薪般的打击,奥克斯于今年6月底向南昌中院申请撤诉,此时下距杭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尚不到两个月时间。不过,杭州中院在8月仍然判决格力侵权成立。作为两起独立审判的案件,对比杭州中院和宁波中院的两份判决书,可以明显看出,二者对于鉴定方法、专利保护范围、现有技术抗辩和侵权赔偿技术贡献率的认定却几乎一模一样。何以如此?谜底或许要留到上述案件二审过程中方能揭晓。
与此前在宁波中院一审胜诉时的大张旗鼓相比,奥克斯此次撤诉显得悄无声息,引发的舆论声浪也远不如前。对此,格力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奥克斯选择撤诉并非与格力协调沟通的结果。显然,撤诉是奥克斯方面的自主决策,其目的很可能在于避免败诉结果影响整体诉讼战局。
退一万步来说,即便格力的现有技术抗辩无法成立,也并不意味着涉案专利就必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020年10月,在中国制冷学会组织召开的专家论证会上,与会技术专家普遍认为,涉案专利技术属于全球变频压缩机企业广泛使用的行业通用技术,应当被视为无效。事实上,涉案专利的日本同族专利经审查后,原本的13项权利要求仅合并保留了1项,且自申请后到转让给奥克斯前的19年时间里,从未发生过任何相关的侵权诉讼。这或许进一步印证了涉案专利效力成疑的观点。这样一件专利,又是否真能支撑起价值逾2亿元的中国家电领域专利第一大案?
疑点重重,二审结局或将反转
除涉案专利本身的重大瑕疵外,此次确认侵权的判决在奥克斯公司的主体适格认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认定、判赔的计算上也存在一些并未解决的疑点问题。
在主体适格问题上,从公开渠道查询可知,涉案专利的原始专利权人为东芝开利株式会社,2018年11月22日专利权人变更为东芝开利空调系统株式会社,2018年11月22日再次变更回东芝开利株式会社,2018年12月21日变更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该案的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显示,格力公司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东芝开利空调系统株式会社在将专利权转移至东芝开利株式会社时,以及东芝开利株式会社在将专利权转移至东芝开利株式会社时,都将转让前的侵权行为之诉权一并进行了转让。因此,无法证明奥克斯公司对2018年12月21日之前的侵权行为具有诉权。此外,奥克斯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其公证购买的格力空调的生产日期在奥克斯获得涉案专利权之后,故奥克斯不具有对格力主张侵权赔偿责任的权利。此次一审判决在这一重要问题上却一笔带过,未予明确说理。
在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上,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描述的具有分布卷绕型压缩机的传统电动机单元是本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不应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然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体名称是“一种压缩机”,其特征部分记载的所有特征都是压缩机的通用部件,并非仅能适用于集中卷压缩机。因此,按照通常理解,权利要求1既包括集中卷压缩机,也包括分布卷压缩机。事实上,无论是在涉案专利的两次无效口审中,还是在其日本优先权文件的审查过程中,奥克斯与东芝开利均曾自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既包括集中卷也包括分布卷。一审判决的认定打破了禁止反悔原则,不免令人疑窦丛生。
在判赔计算上,此次一审判决所采用的计算判赔的公式是:赔偿额(侵权获利)=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总额 X 被诉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率 X 涉案专利技术贡献率。对于上述销售总额与合理利润率,判决以格力的空调产品为基础进行计算。但涉案专利保护的是压缩机而非空调,故判决打破了按照“最小可销售单元”进行计算的业界通用惯例,似乎不合常理。此外,一审判决认定的侵权判赔期间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且未支持格力提出的关于诉讼时效的主张,这也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时效的处理方式完全不相符。而在技术贡献率方面,一审判决依据奥克斯提交的专家辅助人报告,认定的涉案专利技术贡献率高达20%,这一比率之高也令大部分同领域企业感到难以理解。
综上所述,此次一审判决留下了诸多亟需回应的疑问。相信该案进入二审过程后,法院将进行更为清晰透彻的说理,而这或将导致案件走势的再次逆转。回顾历史,自2017年以来,格力共27次起诉奥克斯专利侵权,并最终悉数胜诉。反之,奥克斯此前在宁波当地对格力发起的8起专利侵权诉讼,其中7起案件中奥克斯均因涉案专利被无效而不得不选择撤诉;唯一一起一审胜诉的案件,最终同样因涉案专利被认定为现有技术而在二审中失利。不难想象,一旦此次压缩机专利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奥克斯面临的压力也将骤然加大。
今天,家电行业竞争越发激烈已是不争的事实,企业之间的专利诉讼也从单纯的维权行动发展为某种竞争手段。企业正当行使诉权本无可厚非,但无论如何,司法诉讼终归不能替代脚踏实地的创新。唯有树立正确的发展价值观,并在核心技术上不断攻坚克难,家电企业才能获得真正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