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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市场监管局公布不合格食品(嫩豆腐)核查处置情况(2022年第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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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1期)。

苍南县藻溪镇溪星岛茶座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从苍南县藻溪镇溪星岛茶座抽检的嫩豆腐(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13日)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202228376。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202228376)送达至苍南县藻溪镇朝辉路78-86号的苍南县藻溪镇溪星岛茶座,苍南县藻溪镇溪星岛茶座负责人现场表示放弃复检,另现场检查未发现检验不合格的嫩豆腐。

上述“嫩豆腐”购入共10kg,单价4元/kg;除抽样品数量1.4kg,剩余8.6kg主要作为配菜制作菜肴,故无法计算销售额;抽样买样款5.6元;共计货值5.6元,违法所得5.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为餐饮环节,没有主观过错,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6元。上缴财政。

二:免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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