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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次一案例,万峰湖专案有何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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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批次一案例,万峰湖专案有何特别

9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督促整治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以下简称“万峰湖专案”),这次发布会在检察办案一线,位于贵州省兴义市的黔桂滇三省(区)万峰湖联合水上检察室举行。专案经历了怎样的办案过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发挥其独特治理效能的制度逻辑是什么?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第八检察厅主办检察官刘家璞回答了记者提问。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

独特治理效能

发布会透露一组数据:自2017年7月1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截至2022年8月31日,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0.2万件,其中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案件35.3万件,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占比超过50%。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已建立五年多时间,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公益诉讼职能,解决了类似万峰湖污染等一大批“硬骨头”问题。那么,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发挥其独特治理效能的制度逻辑是什么?

对此,胡卫列表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制度设计,其发挥治理效能的制度逻辑就是党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协同、综合发力的政治优势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万峰湖专案的办理充分彰显公益诉讼助力系统治理,统筹公益保护、建设长效机制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独特效用。

党的领导是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根本保障,也是检察机关解决办案中具体问题的工作方法。在专案办理中,广西、贵州、云南三省(区)检察机关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专案工作进展情况,得到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专案办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切实推动关系当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染问题解决,既严格依照法律,又充分考虑各相关主体的现实利益以及人民群众不同利益的平衡。在能否结案问题上,通过公开听证引入公众参与,整改成效满不满意让人民群众说了算。

“检察公益诉讼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既有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程序要求,增强了司法办案的公信力,也有司法强制力、权威性的刚性保障。”胡卫列说,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依法开展调查取证、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以提起诉讼作为后盾,有效保障办案目标实现。同时坚持协同共治,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并不是污染治理的直接主体,是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协同治理、系统治理。

发挥检察听证作用

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涉及三省(区)五县(市),管理主体分散、利益诉求多元,各方认识不一,为了评估整改效果、凝聚治理共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2020年12月24日,最高检办案组就该案举行公开听证。

通过检察听证,专家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肯定了办案取得的成效,形成了下一步沿湖五县(市)统一开展生态开发、协同规范治理、推动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持续向好的共识。

最高检办案组结合听证意见,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对该案作出了终结案件决定,同时开启办案“后半篇文章”,推动沿湖五县(市)联合执法监管和统一生态养殖,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切实造福沿湖人民群众。

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相关政府部门坚定绿色发展理念,消除分歧,沿湖五县(市)形成共管、共治、共建、共享的新发展格局,推动对湖区实行统一联合执法监管,合作成立“黔桂滇万峰湖渔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治标”基础上实现“长治”,携手走上万峰湖流域长效保护、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之路。

刘家璞介绍,当前万峰湖专案第二阶段工作已基本完成。为评价万峰湖专案第二阶段工作取得的成效,论证开展生态渔业如何确保万峰湖一湖碧水,三省(区)五县(市)不同行政区划如何确保统一执法,23日,最高检将召开万峰湖专案第二次听证会。

“听证是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一项重要方式。”刘家璞说,从公益诉讼的办案实践看,听证不仅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及时、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妥善作出决定,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还有利于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司法公开和民主。通过释法说理,实现案结事了、政和人和,凝聚保护共识,形成共治合力。

张雪樵表示,公开听证是检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处理公益保护问题时是否做到了公正,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方式,在监督检察机关的同时,也在监督与公益损害相关行政机关是否履职到位。

加大最高检、省级院

自办案件力度

万峰湖专案涉生态环境受损问题,历时时间长,横跨三省(区),污染种类多,违法领域多,监管层级多,情况复杂,矛盾交织,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取得了显著的办案成效。

胡卫列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坦言,作为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的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最高检在办理理念、办案模式、工作机制等方面作出积极探索,运用一体化办案模式,组织多地、多级、多个相关检察机关参与,对跨省区重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具有示范意义。

当前,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已经转向更加注重办案质效、更好发挥制度效能的发展阶段。从2021年开始,最高检要求所有省级院都要直接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截至2021年底,实现32个省级院直接立案全覆盖。

最高检为什么作出这样的要求?张雪樵对此作出回应:

一是省级以上检察院行政层级高、掌握的资源多,碰到市、县级检察院难以推动的公益诉讼案件,由省级以上检察院办理推动,既能办好案件解决问题,又能加快办理速度,做到既好又快,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是解决一些职能分工不明确、法律规定不清晰的问题,如“九龙治水水不治”困境或者必须齐抓共管的“老大难”问题,由上级院办理往往能够有效推动问题解决。

三是起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面”的作用。如果基层院办理公益案件,可以推动完善本区域问题的解决。以此类推,最高检、省级院可以从更高层面、更广范围推动完善社会管理的漏洞和短板,实现源头治理。这是近几年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一个非常突出的作用点、影响面。

实践已经证明中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有独特的制度功能,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也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崭新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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