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股份动火作业管理标准
新版动火作业管理标准-ZGS15023(第3版),你了解吗?
宝钢股份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修订了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实行动火作业分级管理,明确各单位、各层面动火审批、管理职责,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控,避免因动火作业引发火灾事故的风险。湛江钢铁根据股份公司修订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结合公司实际,对现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废止了动火作业管理办法,将相关内容完善在动火作业管理标准中。
动火作业管理标准(四)
6.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6.1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6.2 依据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从事动火作业人员,包括监火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
6.3电、气焊(割)工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并随身携带,接受有关部门的随时检查。
6.4
//??动火作业防范措施要求
6.4.1 动火人、监护人在动火作业前,须由委托人进行安全交底,掌握动火作业内容、现场周围情况、各类管线的内部介质和流向、各类容器内部状况、与外部设备相连接等情况,了解作业风险,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后,方可实施动火。
6.4.2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相适应的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6.4.3 动火点周围及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材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隔断措施。
6.4.4 盛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有毒物质的各种生产设备、容器上进行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的,按一级动火作业要求实施。
6.4.5 有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聚丙烯薄膜、稻草、沥青)等做内衬、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进行动火作业,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6.4.6 各类易燃可燃液体设备、管道上的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卸压、隔断、排空,并将两端端口松开,防止形成封闭空间。因条件限制无法落实卸压、隔断、排空、端口松开等措施,而确需动火作业的,按一级动火作业要求实施。
6.4.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米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喷漆等相抵触的作业。
6.4.8 铁路沿线25米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4.9 使用气焊、气割作业时,乙炔、丙烷气瓶必须加装回火阻止器并直立放置,氧气瓶与其间距不应小于5米;气瓶与动火作业点间距不应小于10米,并设置防晒措施。
6.4.10 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天,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5
//??一级动火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6.5.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禁止实施一级动火作业;
6.5.2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动火作业;
6.5.3 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6.6?在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的,在动火前应位将自动灭火系统切换至手动状态,动火结束后进行复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