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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买信托“爆雷”记:150万投资8年血本无归,厦门信托涉嫌信披违规致巨亏

市场资讯 2022.09.13 13:05

这两年,金融圈不平静,信托产品违约事件频发,延期兑付案例不断增加。

2022年以来,连理财能力排名同业第一的招商银行也“踩雷”了,深陷多款产品代销风波,信托到期无法兑付。投资人反映,银行在代销信托产品中存在多处违规行为,包括故意隐瞒信托产品信息、故意隐瞒投资风险、风控把控不严等问题。

银行代销信托产品,尚且可能出现隐瞒风险、风控不严的情况,那么,投资者直接找信托公司认购,可能就更不靠谱了。

最近,长沙某银行行长柳莲(化名)就向笔者讲述了自己认购“厦门信托-富程环保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的惨痛经历。2013年3月,他以家属方某的名义以150万元认购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厦门信托”)该款信托计划,至今8年多时间过去,厦门信托起初还说能退回本金,可如今的结局竟是“血本无归”。

从当初极具卖点的明星产品,到现在的“一地鸡毛”,厦门信托这款信托产品为何让懂金融的行长也“中招”,期间究竟发生了什么?让我们一起来盘一盘。

PART 1 ?|?壹

明星产品:信托式PE设计暗藏风险

说起“厦门信托-富程环保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这可是当年的明星信托产品。因其最高浮动收益能翻10倍,而最低也能获得10.5%的回报,引起市场关注。包括证券时报、21世纪经济报道等多家媒体还对其做过报道。

据报道,这款“厦门信托.富程环保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和常见的有限合伙制PE产品不同,不仅拥有PE产品的高收益预期,还拥有固定收益类产品才有的质押等风控条款,投资回报诱人。

比较惹眼是其采取了级差式收益率。推介资料显示,投资100万以上,一年后退出预期年收益10.5%/年;二年后退出,预期年收益12%/年;而持有至上市退出,投资者就能获取3至10倍的浮动投资收益。这些收益都略高于当时市场上的其他信托产品。

这意味着,该信托产品具备了一些固定收益类信托的属性,在上市前可获得稳定回报,若上市成功,又可拥有PE产品的高额收益。

风险控制上,该产品也有不同于普通PE的地方,如富程环保实际控制人冯世丹提供1000万股进行质押担保,而普通PE产品很少有质押担保,这类条款更多出现在类固定收益信托产品上。

产品资料显示,富程环保是以水处理工程为核心业务的专业服务环保公司,当时正在筹备上市。

该产品募集资金4998万元,主要用途是对上海富程环保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款将用以生产油水分离器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拓展。当时认购价为每股8.9元,该轮增资完后占股12.9%,2012、2013、2014年的市盈率分别为7.59倍、5.42倍、4.21倍。

不过,信托资金参与的公司上市,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当时也没有成功先例。

按合同约定,若在2015年6月30日前富程环保未能完成IPO材料申报,则其实际控制人应按不低于16%/年的溢价率进行回购。但若2015年6月30日后,富程环保上市成功,可能获得更高的退出收益。

按照监管层要求,上市公司所有股东都必须明确其身份,而信托计划并非法人,也非自然人、团队等,法律地位不明晰,因此即使要上市,也要在上市之前让信托股东全部退出。

PART 2?|?贰

实控人投案9个月后,厦门信托才“发现”

根据该信托合同条款内容,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若富程环保启动IPO进程,为不影响企业IPO申请,信托计划所持股权将以原状方式移交有限合伙企业。信托计划终止后,厦门信托转为合伙企业财务顾问,代表有限合伙人监督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及处置合伙企业名下的全部股权及收益分配等事项。

据厦门信托出具的《关于富程环保股权投资项目的情况说明》,2013年4月,该信托计划共向富程环保支付投资款4906万元,该司取得富程环保12.9216%股权。2015年7月,厦门信托召开受益人大会,全体受益人同意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其中,2848万元信托资金对应的信托财产由富程环保实际控制人冯世丹按14.63%/年的收益率回购信托计划持有的6.58%股权,剩余的2150万元信托资金对应的信托财产原状交付,对应的4.968%股权转移到合伙企业。

可让人尴尬的是,在合伙企业设立后,上海当地工商局以厦门信托为国有企业,办理股权转让应当履行国有资产转让手续为由,导致该4.968%的富程环保股权至今未能过户到上述合伙企业名下,仍由厦门信托负责保管。这意味着,厦门信托这款信托计划的产品设计存在“政策性瑕疵”。

2015年9月至2019年,厦门信托参与了富程环保项目的投后管理。期间,富程环保相继出现了合作项目终止、对外投资加大导致财务状况不佳,业绩拓展不理想,收益低于预期等经营困境。

在此背景下,富程环保实控人冯晓(冯世丹和冯晓系父子)名下投资公司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富程环保募集资金。2019年3月12日,富程环保实控人冯晓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根据2019年5月30日走访报告,厦门信托还曾前往富程考察,试图帮助其解决业务困境。同年6月18日,厦门信托召集富程环保等相关人员开会,试图帮助其拓展业务。(让人不解的是,厦门信托这两次考察和对接富程公司,竟然都没发现其实控人已涉案投案。)

2020年1月,根据调查,厦门信托发现富程环保实控人涉嫌P2P被刑拘。随后,富程环保业务出现停滞。

2020年8月4日,厦门信托开始聘请律师提起仲裁,向冯世丹主张回购剩余4.968%股权,请求裁决支付股权回购款4829万元,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冯晓名下房产和公司股权,但此时这些资产已被多次轮候查封,该司的保全轮候排至第八位,已保全的财产价格非常有限。

这意味着,即使仲裁胜诉,按所掌握的财产线索和保全的财产,也很可能无法实际执行到财产。

很显然,厦门信托的投后管理“后知后觉”了――在富程环保实控人冯晓投案9个多月后才发现此事,又过了7个月才聘请律师仲裁和财产保全,错过了最佳的时机。

PART 3?|?叁

厦门信托被指信披违规导致客户巨亏

“厦门信托全程未能尽职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信息披露严重违法违规,投后管理严重缺位,且伪造披露材料涉嫌欺诈,导致投资人未能及时全面了解到项目实际情况,从而出现重大损失。”

据柳行长家属方某写给银保监局的投诉信中陈述,在认购该产品后,富程环保出现严重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官司缠身,实际控制人冯晓因涉嫌P2P已被刑拘,由此造成投资人巨额亏损。

厦门信托相关产品的调查资料

看似稳妥的股权质押等风控条款,厦门信托为何没能守护好投资者的钱?方某列举了几大“罪状”;

1、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披露违规

厦门信托对于富程环保公司债务诉讼缠身、实控人刑拘等重大事项,未对投资者做任何说明和告知工作。自2014年三季度披露后,2014年四季度至今未在公司官网如期披露定期报告,也未披露可能导致投资人重大损失情形的临时报告,导致投资人对富程环保公司经营、财务等情况长期蒙在鼓里,错失最佳处置时间。

2、涉嫌造假,篡改官网信息披露数据

方某于2021年1月27日登录厦门信托官网,仅看到富城环保项目信息披露材料共4条,而2021年8月初,他再登录厦门信托官网,惊见14条信息披露,显见另10条披露均为这几个月补录上去,但落款日期还是为2013年、2014年、2015年。

他认为,这10条信息披露是厦门信托为逃避信息披露责任补录,罔顾事实将现在披露日期移花接木到数年之前,篡改官网信息披露数据。

在方某一再要求下,厦门信托于2021年6月10日派员前往长沙与其沟通,将自2016年至2019年7月相关富程环保公司情况作为信息披露复印件延期数年之后补递给他。

从披露材料来看,落款日期分别为2016年1月、2016年4月、2016年12月、2017年4月、2018年4月、2018年10月和2019年5月,时隔三年多时间,但材料打印字体一样,行间距一样,格式一样,他高度怀疑该材料为近时期补做,以逃避信息披露缺位的责任;

3、投后管理严重缺位,投资者资产无保障

1、按照《信托计划说明书》第36页内容,“投资者存续分别满三年、满四年,若富程环保未启动IPO程序,富程环保应无条件按约定价格收购”,该计划应于2016年和2017年到期赎回,但该信托公司没有采取相应的行动和手段,致使该项目没有及时止损,风险进一步加大。

2、按照《信托计划说明书》第38页内容,“受托人出任合伙企业的财务顾问,负责合伙企业的印鉴、财务管理”,没有任何现象反映该信托公司尽职履责该项工作,财务顾问工作没有开展。

3、按照《信托计划说明书》第38页内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应经厦门信托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信托公司未能履职,致使富程环保公司业绩变脸投资人和管理人没有察觉,投后管理出现重大失察,从而丧失较好处置机会。

PART 4?|?肆

银保监局调查意见:存在信息披露不到位

厦门信托长期不依法依规进行定期、临时性披露,导致投资者对该信托计划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受到严重侵害。柳行长认为,根据《信托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厦门信托未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后管理严重缺位,且伪造披露材料涉嫌欺诈,厦门信托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在厦门银保监局出具的《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厦银保监举复2021156号)中,对柳行长家属来函反映的“风险未能充分揭示”、“投后管理严重缺位”等问题,厦门银保监局给出了“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的意见。

但是,对于来函反映的“信息披露严重缺位、且涉嫌欺诈”问题,厦门银保监局则指出“该司在信托计划存续后期存在信息披露不到位的情形。”;对于来函反映的“操作不合规不合法”问题,该局还表示,该信托计划召开受益人大会进行投票表决时,“通过远程签署其他材料确实操作不严谨。”

产品设计有瑕疵,投后管理“不作为”,信息披露不到位等等,让投资者权益受损。银保监部门虽然对此出具了调查意见书,但并不能成为让投资者获得补偿的理由。对于柳行长来说,未来只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讨回自己应得的信托产品本金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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