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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布2022年“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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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内蒙古市场监管

2022年,内蒙古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和重点行业,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18类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阿左旗新浩特某牛羊肉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2022年1月20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左旗新浩特某牛羊肉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0月29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阿左旗新浩特某牛羊肉店的自备冷库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自备冷库里存放有78件进口冷链食品均未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备。经查,上述进口冷链食品当事人均从银川购进,还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经报备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第五版)的通知》和《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医疗防控组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的通告》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已构成了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疫情防控当前,市场主体应严格按照“外防输入”“人物并防”的工作要求,依法经营、积极配合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效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和扩散。

案例二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阿巴嘎旗某水产肉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2年1月13日,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巴嘎旗某水产肉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月6日,阿巴嘎旗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大队对阿巴嘎旗某水产肉食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人人有责,通过对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对违法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

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五原县某生活超市未建立食品农产品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1月30日,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五原县某生活超市未建立食品农产品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月23日,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生活超市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进口火龙果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逾期仍然未建立食品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建立食品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进口火龙果的违法行为。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阿拉善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2年6月7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拉善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5月11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关于阿拉善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存在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的线索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阿拉善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5台乘客电梯、2台杂物电梯,共计7台电梯存在超期未经定期检验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赤峰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2月7日,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赤峰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2月17日,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赤峰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微信商城上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微信商城上推销宣传商品性能和效果,使用“美白”“消炎”“提升免疫力、抗氧化、抗病毒、提高人体的应激能力、抑制黑色素形成”“改善亚健康、抗氧化抗衰老、增强大脑营养、保肝护肝、抗贫血”等含有特殊功效、医疗用语、疾病预防等广告宣传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宣传的依据。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兴安盟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突泉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迷信内容广告案

2022年2月9日,兴安盟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突泉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迷信内容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月5日,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突泉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发布有迷信内容广告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售房宣传中有“藏风聚气得水为上,故谓之风水”等迷信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规定,构成发布迷信广告的违法行为。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赤峰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2年3月14日,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赤峰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赤峰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并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因当事人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条目数量巨大,办案单位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将案件移交回办案单位。经查,当事人通过个人收集留存、扫楼盘、回访业主、新楼盘开盘时现场送礼品等方式,共收集赤峰市某新开盘小区消费者个人信息9787条,由公司业务员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向消费者推广装饰装修业务。当事人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为推广业务,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通辽市库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库伦旗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2年7月21日,通辽市库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库伦旗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6月9日,库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专家组对库伦旗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检测设备安全网抗冲击及贯穿试验机的校准证书内容与现场设备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规定,属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库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

呼伦贝尔市新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根河市某西旗羊肉店销售侵犯“西旗羊肉”地理标志商品案

2022年3月28日,呼伦贝尔市新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根河市张记西旗羊肉店销售侵犯“西旗羊肉”地理标志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3万元,罚款人民币2.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1月1日,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根河市某西旗羊肉店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印有“西旗羊肉”地理标志的羔羊肉片,“西旗羊肉”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特产,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经查,当事人未取得使用“西旗羊肉”地理标志的授权,其店内销售的羊肉是从呼伦贝尔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购买并擅自制作了“西旗羊肉”地理标志标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侵犯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

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苏尼特右旗某肉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使用未经注册商标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案

2022年2月9日,苏尼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苏尼特右旗某肉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使用未经注册商标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43万,罚款人民币0.6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12月23日,苏尼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苏尼特右旗某肉业有限责任公司存放着使用带有注册商标®标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图文标识的包装箱且销售了11箱该包装的“苏吉骨”、“羊尾油”等产品。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该图形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且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使用授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注册商标和冒用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苏尼特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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