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有哪些变化
转自:中国环境网
国家林草局网站近日公布了《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广泛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26日。
现行《条例》部分管理制度与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不相适应
全国共有自然保护区2676处,其中国家级474处,总面积1.49亿公顷,占各类自然保护地总面积的75%左右,是我国自然保护的基础。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4年10月9日经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017年10月,国务院对《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打捆式”修改。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保护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工作,把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和重大改革举措。自然保护区发展面临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发生了重大变化,现行《条例》部分管理制度与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不相适应。
如,因历史原因大量镇村、原住居民生产生活、永久基本农田、集体人工商品林、矿业权、小水电、旅游开发等人类活动密集区域被划入自然保护区范围,与现行《条例》规定存在矛盾冲突,需要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而且,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原来由各部门分别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统一由林业草原部门管理,新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已基本形成。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要求,原先自然保护区的“三区”划分管理制度需要调整为“二区”划分、差别化管控制度。
因此,迫切需要修改《条例》,为自然保护区改革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调整了保护区内十项禁止性活动,明确人为活动的“正面清单”及差别化管控措施
目前的修订草案分为总则、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章48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关于分区管理、差别化管控制度。本次修订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等中央文件要求,调整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分区制度,将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三区划分”调整为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的“二区划分”。
同时,结合《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和自然资源部、林草局陆续印发的一系列文件,明确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人为活动的“正面清单”及差别化管控措施。
如,《条例(修订草案)》第30条明确,核心保护区主要承担保护功能,最大程度限制人为活动。同时也列出了“管护巡护、保护执法、调查监测、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扩大现有规模和利用强度的前提下,开展必要的种植、放牧、采集、捕捞、养殖、取水等生产生活活动,修缮生产生活设施”等9项允许人为活动的“正面清单”。
《条例(修订草案)》第31条明确,一般控制区在承担保护功能的基础上,兼顾科研、教育、游憩体验等公众服务功能,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同时也列出了“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活动”“无法避让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等7项允许人为活动的“正面清单”。
调整了保护区内十项禁止性活动。现行《条例》第26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次修订保留了现行《条例》禁止性规定,并对十项禁止性规定进行了调整,将涉及原住居民生产生活的砍伐、放牧、捕捞、采药、烧荒等人为活动不再列入禁止性规定,将对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有较大影响的围填海、开发区建设、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建设、风电和光伏开发等活动列入禁止性规定。
建立完备的监督检查制度、提升保护执法能力,是主管部门认真履职的关键。《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海警机构对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职责,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监督检查情况的信息共享机制。
本次修订草案还建立了约谈制度,对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约谈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此外,还在生态保护补偿、公示公告、船舶航行、外来物种管理、毗邻区域控制措施等方面完善了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