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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投资失败 是否要夫妻共还债务

媒体滚动 2022.08.30 06:03

□本报记者 方小北

刘某咨询:我与孙某系夫妻,2019年底,孙某与王某签订超市合作经营协议,约定二人共同经营某连锁超市。在此期间,孙某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借款。2021年初,双方签订的上述超市合作经营协议终止。经过清算,孙某共欠王某230万元。王某将孙某诉至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孙某应于2022年3月底全部还清上述款项。由于孙某未能按时还款,王某对上述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我与孙某系夫妻关系为由,主张上述债务系我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我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问,上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婚后不能否定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首先,本案230万元债务系王某与孙某协作经营超市期间,孙某以个人名义向王某所借,数额巨大,明显超出了家庭正常的日常生活需要;其次,刘某既非出资人,更未实际参与经营,也没有证据证明孙某将该超市经营收入用于刘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最后,刘某对上述债务既未签字确认,也未事后追认。一般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帮办孙莉律师提醒:《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为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法律依据。简言之,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主要有:一、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二、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三、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签字或追认);四、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经营的意志。

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并不一定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必须满足上述法定条件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当然,《民法典》也给债权人提供了救济途径,只要其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帮办律师孙莉咨询电话:

1358233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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