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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固收·信用】认识“债委会”

中金固定收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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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债委会形式逐渐更多出现在债券投资者视线中。债委会通常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为何投资者对债委会的信息较为敏感?成立了债委会就一定会债券违约吗?本文试图予以探讨。

债委会及相关制度

我们日常见到的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提法,包括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破产债委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债委会”)。

破产程序中债委会为《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法定组织。金融机构债委会最初的明确制度文件为2016年7月6日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在此基础之上,2017年5月10日原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12月28日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新增和修订多项内容。三次文件从银监会发文扩大为四部委联合发文,在监管的协调性方面有所加强,整体级别和重视程度提升明显。债委会纳入非银金融机构、允许非银机构发起债委会和具备担任主席资格等、明确债委会工作流程和相关主体责任、打击逃废债,也符合从2019年末以来一系列完善债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精神。我们对债委会性质、成员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监督管理等各方面制度要求进行了梳理,详见正文。

金融机构债委会借鉴了破产法中的债委会机制,但又与破产债委会存在明显区别:(1)制度依据不同。(2)设立情景不同,金融机构债委会的设立与是否进入破产程序无关,但可以衔接破产债委会。(3)成员构成不同,破产债委会成员数量有限制、包括债务人职工或工会代表、需经法院书面认可,而金融机构债委会原则上债权金融机构均应当参与、不涉及债务人职工、无法院书面认可相关要求。(4)主要职责不同,破产债委会更偏监督,金融机构债委会参与债务处置的主动性和主导权更强。(5)金融机构债委会作为协商性自律性组织,在债务化解时间方面具有一定灵活性,但也可能因为缺乏法律推动导致进展缓慢。

成立债委会即意味债券违约么?

对于破产债委会而言,由于是在进入破产程序后设立,此时如果发行人有尚在存续期的债券,根据《企业破产法》,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存续债券将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视同到期构成违约。

对于金融机构债委会而言,我们对公开信息披露的过去成立金融机构债委会的债券发行人案例进行梳理:(1)截至2022年7月末成立金融机构债委会的债券发行人案例共30起,涉及发债企业29家,其中豫能化出现2次,其余发行人各出现1次。(2)成立金融机构债委会的发行人中出现债券违约的占比接近八成,不过也有少数发行人成立金融机构债委会但并未出现债券违约。(3)半数成立金融机构债委会的发行人后续进入破产重整/预重整。(4)由于与违约相关性较强,容易带来投资者的负面解读,金融机构债委会的成立可能遭到债权人反对。(5)金融机构债委会成立早于债券违约的案例数量略高于金融机构债委会成立晚于债券违约的案例,平均间隔时间接近3个月,半数在3个月以内。(6)单支债券可能在债委会中获得1个席位,也可能根据持有金额进行区分处理,具体需与债委会沟通。

总体而言,成立破产债委会时存量债券视同到期将构成违约,而成立金融机构债委会并不必然意味着违约,但由于其中违约和破产比例高,导致市场对债委会信息较为警惕。我们认为后续作为一种风险化解手段,债委会相关案例可能继续增多。

相关案例数量和代表性仍有局限性。

引言

近年来债委会形式逐渐更多出现在债券投资者视线中。包括此前7月份市场关注度较高的遵义债务重组,财新报道[1]遵义市成立了金融工作领导小组[2],工作职责明确包括要协调开展各类市场主体的银行类、非标类债务展期、重组、降息工作。此外,财新称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遵义最大的城投发债主体、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遵义道桥”)已基本完成了银行债务重组,授信银行组成了债委会,统一将银行贷款延期20年,前10年不付息,且同步大比例降息。

债委会通常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为何投资者对债委会的信息较为敏感?成立了债委会就一定会债券违约吗?本文试图予以探讨。

债委会及相关制度

我们日常见到的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提法,包括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破产债委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债委会”)。

1、破产债委会

破产程序中债委会为《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法定组织。在破产实践中,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间断性,闭会期间难以履责,在此基础之上设立一个可以连贯性履责的常设机构,是债委会成立的法理基础之一。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条款:

► 债委会组成: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而非必须)。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四)借款;(五)设定财产担保;(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八)放弃权利;(九)担保物的取回;(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2、金融机构债委会

金融机构债委会最初的明确制度文件为2016年7月6日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3](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以下简称“1196号文”)。1196号文下发的背景是金融监管部门积极配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4],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困难企业扭亏、转型、发展、脱困的合力,帮扶困难企业走出困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1196号文的主要内容:

► 金融机构债委会性质:是由债务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三家以上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成立的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

► 职责:债委会依法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发力、分类施策,有效保护金融债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债委会要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形成合力。

► 成员组成:1)债委会可以由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发起成立。债务企业的所有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参加债委会;非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债权人,也可以加入债委会。2)债委会要明确主席单位和副主席单位,启动相关工作。主席单位原则上由债权金额较大且有协调能力和意愿的一至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任,副主席单位可以由代表债权金额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代表债权金额较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组成。其他债权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出席相关会议。债委会应当设立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3)债委会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组建。涉及中央企业以及重大复杂的企业集团,可以在总行层面组建债委会。

► 议事规则:债委会应当制定议事规则,所有债权金融机构按照议事规则开展活动。重大事项、主要议题由主席单位及副主席单位召开会议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后,形成会议纪要。债委会重大事项的确定,原则上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经占金融债权总金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比例债委会成员同意;二是经全体债委会成员过半数同意。

► 金融债务重组:1)债委会对企业实施金融债务重组的,企业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企业发展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企业产品或服务有市场、发展有前景,具有一定的重组价值;企业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金融债务重组意愿。2)债委会实施金融债务重组的,可以采取协议重组和协议并司法重组的方式。3)债委会应当积极与企业进行协商谈判,研究讨论金融债务重组及债委会其他工作。实施金融债务重组的,重组双方围绕重组方式、重组安排及方案内容,开展协商和谈判。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与企业共同研究,形成金融债务重组初步方案后,由主席单位提交债委会全体成员大会讨论,按照议事规则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发送各债权金融机构和债务企业执行。

► 资金支持:为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企业提出的新资金需求有充分理由的,债委会可以通过组建银团贷款、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或封闭式融资等方式予以支持。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一致行动,切实做到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得随意停贷、抽贷;可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实现解困。

► 监督管理:债委会成立后,主席单位应当以债委会的名义将债委会成立情况、重要事项等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债权人委员会和金融债务重组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支持银行业协会在债务重组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在1196号文的基础之上,2017年5月10日原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5](银监办便函〔2017〕802号,以下简称“802号文”),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按照2016年1196号文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此外进一步强调了适用金融债务重组和应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的情形,要求对需要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做好司法衔接,还明确了符合债委会组建条件的困难企业涉及的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均要加入债委会、统一行动。具体而言:

► 金融机构要尽快摸清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及风险底数,按照风险的严重程度和区域的重要性进行排序,通过债委会工作机制,识别和判断企业风险,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制定风险化解方案。需要进行金融债务重组的,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出现较为严重的财务困难或债务危机,预计不能偿还到期金融债务;(二)企业产品或服务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市场份额,具有一定的重组价值;(三)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和金融支持政策;(四)债务企业和债权银行金融机构有债务重组意愿。对于以下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尽快实现市场出清:(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落后产能企业;(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三)已经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

► 做好司法衔接。对采取协议并司法重组方式,需要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债委会应与管辖法院进行沟通协调,寻求支持,主动参加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向法院推荐破产管理人;必要时,债委会可以向银监局报告,由银监局进行协调。

► 强化问责机制。符合债委会组建条件的困难企业涉及的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均要加入债委会,统一行动。对于不加入债委会、拒不执行债委会决议、拒不履行债务重组方案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影响债务重组顺利推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严重后果的,银监会和银监局可以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责令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等措施。

2020年12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四部委公开发布《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6](银保监发〔2020〕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与2016年下发的1196号文、2017年下发的802号文相比,本次57号文新增和修订多项内容。具体而言:

► 明确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发起设立债委会并可任债委会主席副主席等职位,且原则上应当参加债委会。

1) 非银可以发起债委会。针对债务规模较大、存在困难的非金融债务企业,3家以上持有债权(含贷款、债券等)、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债权、依法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银行保险机构和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等(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可以发起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此外,57号文还明确了以私募投资基金形式对企业持有债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规程执行。

2) 非银也具备担任主席和副主席的资格,债券方面也纳入了受托管理人。债委会组建会议可以由持有较大债权的金融机构发起召开,也可以由债务企业和持有较大债权的金融机构协商后共同发起召开。债委会组建会议应当明确主席单位和副主席单位。主席单位原则上由持有债权金额较大且有协调能力和意愿的1-2家金融机构担任,副主席单位可以由持有债权金额较大的金融机构、持有债权金额较小的金融机构及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代表共同担任,包括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代表。

3) 债委会可以由债权人主动或应债务人要求被动组建。金融机构应当密切关注债务企业经营情况,发现债务企业存在严重影响按约偿还债务情形的,应当积极推动其他债权金融机构组建债委会。金融机构也可以应债务企业请求,组建债委会。

4) 债权金融机构原则上均应当参加债委会,且履行相关职责和决议。债权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参加针对债务企业成立的债委会,按照本规程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债委会成员机构存在不履行其在债委会中相关职责、不遵守债委会按照约定的议事规则所作出的决议、擅自退出债委会或者其他影响债委会工作的情形的,债委会或者自律组织可以采取内部通报等自律性惩戒措施。因上述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金融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约谈、向债委会成员机构总部通报等方式督促债委会成员机构规范行为。

► 明确债委会工作组职责、债委会相关议事流程和机制。

1) 明确债委会工作组的相关职责。债委会主席单位应当履行组织债委会会议、维护债委会日常运行、促进各成员机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督促债务企业对债委会加强信息沟通并充分披露经营及债务情况等职责,牵头组织成立债委会工作组。副主席单位和成员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主席单位工作。债委会工作组应当与债务企业和其他非金融债权人充分沟通,全面、准确、及时地向全体成员机构披露有关债务企业、债委会工作的重要信息,并平衡好与债务企业、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其他非金融债权人的利益关系。

2) 议事流程和决策机制:债委会应当按照约定的议事规则、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就增加融资、稳定融资、减少融资、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等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和决策。涉及重大事项的,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应当召集成员机构举行债委会会议,按照约定的议事规则充分协商后作出决策,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债委会全体机构执行。债委会会议对债务企业金融债务重组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原则上应当经占金融债权总金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机构以及全体成员机构过半数表决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金融债权总金额半数以上,但债权人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与原1196号文相比(经占金融债权总金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比例债委会成员同意、经全体债委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增加了对占无担保债权总金额半数以上的要求,并允许债权人另外协议约定。

► 新增打击逃废债相关表述,加强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信息共享。坚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债委会和自律组织加强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信息共享,有效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信息来源,密切关注债务企业改制、兼并重组、转移资产、简易注销公告、债权人公告等事宜,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坚决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自律组织在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积极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联合金融机构对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进行警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会员单位,并通过适当形式与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对逃废金融债务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失信惩戒。对于拒不采取纠正措施的逃废金融债务企业,自律组织可以组织金融机构依法对其采取不予新增融资、视情况压缩存量融资等措施实施惩戒。

总体而言,金融机构债委会的设立,既为债权金融机构共同解决债务企业问题提供了一个集体协商、集体决策、一致行动的工作平台,可一定程度上避免个别债权金融机构对债务企业单独采取行动,导致债务企业经营财务风险加大、甚至出现因此而破产的不利局面,有利于维护金融机构的整体利益;也为债务企业和债权金融机构协商解决金融债务问题提供了时间和空间,在维护整体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利于帮扶企业渡过难关。三次文件从银监会发文扩大为四部委联合发文,在监管的协调性方面有所加强,整体级别和重视程度提升明显。债委会纳入非银金融机构、允许非银机构发起债委会和具备担任主席资格等、明确债委会工作流程和相关主体责任、打击逃废债,也符合从2019年末以来一系列完善债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精神。

图表1:金融机构债委会制度对比

3、破产债委会与金融机构债委会的对比

金融机构债委会借鉴了破产法中的债委会机制,但又与破产债委会存在明显区别:

(1)制度依据不同。破产债委会遵从《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债委会遵从《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相关规定。

(2)设立情景不同,金融机构债委会的设立与是否进入破产程序无关,但可以衔接破产债委会。破产债委会顾名思义,是在进入破产程序后设立。金融机构债委会的设立与是否进入破产程序无关,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设立,也可以在破产程序外设立,组建条件为3家以上持有债权(含贷款、债券等)、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债权、依法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银行保险机构和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等发起。当债务企业进入破产流程,金融机构债委会需要积极做好与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的有效衔接,可以代表金融机构债委会成员机构,主动向法院推荐具有专业能力并能依法、独立、公平、公正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人,积极配合管理人依法制定公平合理的重整计划及债权受偿方案,此外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也有被选为破产债委会成员的权利。

(3) 成员构成不同,破产债委会成员数量有限制、包括债务人职工或工会代表、需经法院书面认可,而金融机构债委会原则上债权金融机构均应当参与、不涉及债务人职工、无法院书面认可相关要求。破产债委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成员不得超过九人,此外破产债委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金融机构债委会的成员原则上包含债务企业的所有债权金融机构,没有明确的成员数量限制,对于擅自退出债委会甚至还可能面临惩戒措施,此外也没有需经法院书面认可的明确要求。

(4)主要职责不同,破产债委会更偏监督,金融机构债委会参与债务处置的主动性和主导权更强。从《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中可以看出,破产债委会的主要职责为监督,较少直接主动对破产事务进行管理。而金融机构债委会需要积极与企业进行协商谈判,研究讨论金融债务重组及债委会其他工作,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和较大的主导权,属于直接参与企业债务处置工作。

(5)金融机构债委会作为协商性自律性组织,在债务化解时间方面具有一定灵活性,但也可能因为缺乏法律推动导致进展缓慢。《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各个环节的进度设置了相对明晰的时间要求,例如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规定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而金融机构债委会的性质为协商性、自律性组织,相比于破产债委会在时间表上具有更高的灵活性,无需遵守6个月提交方案等类似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未能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敲定方案导致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风险,缓解谈判各方的时间压力,但也可能因为缺乏外部约束导致谈判进度较为缓慢。

成立债委会即意味债券违约么?

对于破产债委会而言,由于是在进入破产程序后设立,此时如果发行人有尚在存续期的债券,根据《企业破产法》,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因此存续债券将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视同到期构成违约。

对于金融机构债委会而言,我们对公开信息披露的过去成立金融机构债委会的债券发行人案例进行梳理。对于债委会的成立/披露时间,如果披露了成立时间,我们以成立时间为准,如果未提及明确的成立时间,我们以披露时间作为替代。具体分析:

图表2:债券发行人金融机构债委会案例

资料来源:Wind,财汇,公司公告,人民网、证券日报、财新、21世纪等媒体报道,中金公司研究部

注:表中违约含展期等评级意义上的广义违约

(1)截至2022年7月末成立金融机构债委会的债券发行人案例共30起,涉及发债企业29家,其中豫能化出现2次,其余发行人各出现1次。截至2022年7月末,我们根据公司公告以及人民网、证券日报、财新、21世纪等媒体报道整理、与债券发行人有关的金融机构债委会案例共30起,涉及发行人29家。其中豫能化涉及2次债委会事宜,具体而言2017年11月《郑州晚报》披露[7]河南最大煤企豫能化债委会成为省内首个集团整体债委会,债权行涵盖了大型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商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22家;2020年11月12日上海证券报报道[8]河南能化集团债权人委员会将在11月13日召开第六次联席会议,主要讨论下属核心子公司永煤集团债券违约事宜。

(2)成立金融机构债委会的发行人中出现债券违约的占比接近八成,这亦是市场对债委会消息较为敏感甚至作为违约信号的重要原因,不过也有少数发行人成立金融机构债委会但并未出现债券违约。前述涉及成立金融机构债委会的29家发行人中,共有23家出现债券实质性违约(含展期等评级意义上的广义违约),占比为79%,较高的比例表明成立金融机构债委会的企业确实普遍资金链较为紧张,有较大可能性已面临或将要面临债券兑付风险。不过仍有6家发行人在成立金融机构债委会后,截至目前尚未出现债券违约,包括包钢、肥城矿、晋能煤业(原同煤)、三环集团、重庆能投、遵义道桥,表明债委会作为一种风险化解手段,和违约并不能完全划等号。其中重庆能投相对特殊,在经历境内外债券兑付风波后,尽管最终完成兑付,但为妥善化解债务风险,2022年4月向法院申请重整,并同时递交预重整申请。

(3)半数成立金融机构债委会的发行人后续进入破产重整/预重整。前述涉及成立金融机构债委会的29家发行人中,共有14家后续进入到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还有1家进入预重整,合计共15家占比52%。进入破产流程的发行人占比较高,可能与成立债委会的发行人往往债务规模较大、涉及的债权金融机构数量较多、容易出现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从而符合破产诉讼的适用条件有关。

(4)由于与违约相关性较强,容易带来投资者负面解读,金融机构债委会的成立可能遭到债权人反对。尽管实践中金融机构债委会的形式已经逐步得到较多运用,但如前文所述,由于容易被投资者解读出较强的负面信号意义,导致也有发行人在成立债委会时面临困难、甚至可能遭到抵制。例如冀中能源兑付风波中[9],2021年初地方国资委首次提出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原计划在会上提议成立债委会以便更好地与银行协调,但由于潜在的负面影响,遭到了来自银行方面的抵制。

(5)金融机构债委会成立早于债券违约的案例数量略高于金融机构债委会成立晚于债券违约的案例,平均间隔时间接近3个月,半数在3个月以内。根据金融机构债委会成立时间与发行人首次出现债券违约时间的先后顺序,剔除无债券违约和无法判断先后顺序的7起案例,其余23起案例中,先成立金融机构债委会后出现债券违约的共13起,先债券违约后成立金融机构债委会的共10起,前者相对略偏多,可能与大部分发行人保公开债券兑付的意愿较为强烈、在违约之前试图通过贷款展期等方式缓解债务压力有关。先债券违约后成立金融机构债委会的案例相对略少但绝对数亦不低,不过由于部分发行人未披露明确的债委会时间、我们以首次披露债委会相关信息的时间作为替代,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滞后,因此对在违约后才成立债委会的案例数量存在高估可能。从时间间隔来看,债委会成立与发行人首次出现债券违约的间隔平均为接近3个月,其中3个月以内的占比为52%,3-6个月的占比30%,6个月以上的相对较少。

(6)单支债券可能在债委会中获得1个席位,也可能根据持有金额进行区分处理,具体需与债委会沟通。从已有案例的披露情况来看,单支债券可能在债委会中获得1个席位,例如永泰能源公告称,经与债委会沟通,债券持有人在签署债权人协议及承诺文件后视同债委会成员,按照“同债同权”的原则一致行动,单支债券在债委会获得一个席位,已加入债委会的债券持有人可委托债券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或某家债券持有人作为授权代表,履行该席位在债委会的成员职责。除此之外席位分配情况也可能根据持债金额进行划分,例如凯迪生态公告表示,债委会同意公司债券持有人以适当方式加入债委会,其中债券持有金额超过1亿元(含)的金融机构可单独申请加入债委会,其余债券持有人如申请加入均需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代为参加债委会。

总体而言,成立破产债委会时存量债券视同到期将构成违约,而成立金融机构债委会并不必然意味着违约,但由于其中违约和破产比例高,导致市场对债委会信息较为警惕。我们认为后续作为一种风险化解手段,债委会相关案例可能继续增多。

[1]https://appc0zlouli8646.h5.xiaoeknow.com/v1/goods/goods_detail/a_62c84570e4b0a51feefd0721?entry=2&entry_type=2002&share_type=5&share_user_id=u_5b569435efc24_6PSgZ93lJn&type=2

[2]https://www.zunyi.gov.cn/zwgk/zfwj/zfbh/202206/t20220627_75283583.html

[3]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mentDetail.html?docId=278172&itemId=861&generaltype=1

[4]https://www.financialnews.com.cn/gc/sd/201703/t20170321_114630.html

[5]https://www.ndrc.gov.cn/xwdt/ztzl/gbmjcbzc/yjh/201807/t20180704_1209907.html?code=&state=123

[6]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govermentDetail.html?docId=960104&itemId=4167&generaltype=1

[7]https://zzwb.zynews.cn/page/2/2017-11/01/B10/20171101B10_pdf.pdf

[8]https://news.cnstock.com/news,bwkx-202011-4617252.htm

[9]https://finance.sina.com.cn/stock/relnews/cn/2021-02-24/doc-ikftpnny9515194.shtml?cref=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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