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婚姻制度
转自:团结报
□闵 卓
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
在我国古代,人们对婚姻的缔结十分看重,因为缔结婚姻不仅意味着可以传宗接代、家族后继有人,而且还能借此增强与其他异姓家族的联络,从而提升家族底蕴。《礼记·昏义》记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在古代,受限于医疗等条件,人均寿命偏低。因此,历代封建统治者为了促进人口增长,一直奉行“早婚早育”。尤其是针对女性,往往有着严格的结婚年龄限制。如战国时期谷梁赤所著的《谷梁传》所言:“女子十五而许嫁,二十而嫁。”甚至,在某些特殊时期,朝廷对“晚婚者”还要问罪。《国语·越语》中就有相关记载:“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取,其父母有罪。”
除了适婚年龄,古人缔结婚姻还讲究“同姓不婚”的前提,以及“一夫一妻多妾”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原则。
“同姓不婚”很好理解,因为古代没有基因检测技术,为了最大程度避免近亲结婚的惨剧,只能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唐律》记载:“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明律》里也规定:“凡同姓为婚者,杖六十,离异。”
而古代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很多历史类影视剧里已经详尽展现过了。一般而言,古代家庭里,只有正妻所生的子女才能被称为嫡系,享有家族继承权,而侧室或偏房产下的子女皆为庶出,地位很低。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古代婚姻制度的核心内容。媒妁奔走四方,父母坐镇在后,才是古代合法合理的婚嫁流程。早在《诗经》中就有谈道:“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如果有人硬要坚持自由恋爱,那就会像《孟子》中所说的那样:“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
若论仪式感,古人的婚礼完全不输现代人。古代传统婚姻礼仪有“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宋以后,“六礼”简化成“四礼”:纳采、纳吉、纳征、亲迎。如今备受争议的“彩礼”便是由“纳征”演化而来。
有结婚,自然有离婚。古代夫妻离婚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丈夫休妻,二是夫妻和离,三是官府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