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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法院生态修复机制给出有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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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河北法制报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杨相民)磁县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领域开展有益探索,于近日出台《关于在办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建立生态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修复机制》),为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贡献了操作性强、可复制、可推广的方案。日前,邯郸中院在全市法院推广此做法。省法院对此给予充分肯定,称磁县法院率先迈出了规范生态修复的探索性步伐,丰富和完善了生态资源司法保护方式,使生态修复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修复机制》明确了生态修复适用的案件范围、修复方式、修复标准、验收流程、修复结果运用等内容,使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生态修复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修复机制》指出,人民法院受理破坏林木、非法捕捞、非法占用土地、非法采矿(砂)等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后,在被告人自愿的前提下,法院依法引导被告人在相关环境资源行政部门出具的专业意见指导下进行生态修复,尽快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生态修复情况可以作为被告人认罪认罚、悔罪的表现,法院量刑时应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生态修复情况,参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确定从轻幅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修复机制》明确了办理涉生态环境刑事案件过程中适用生态修复工作机制的办案程序,并针对非法采矿、破坏森林资源、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捕捞水产品等不同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提出了不同的修复方式和措施。

《修复机制》指出,生态修复要遵循施害方付费出力、专业方治理管护、第三方监督落实的工作理念,坚持直接修复为主、替代修复为辅的工作原则,落实当事人自愿、人民法院引导、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专业指导、行政部门配合的工作要求,综合运用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等责任承担方式,实现既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行为、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工作目标。

《修复机制》还明确了适用生态修复应具备的条件,并就生态修复意见的出具、履行、检查验收、刑罚执行等环节加强与有关部门联动协作等作了详细规定。

该院《修复机制》的出台,改变了以往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一判了之、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理模式,促进了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取得了惩罚教育、挽回损失与生态修复三赢的良好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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