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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最高法明日将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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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环境网

据中国绿发会公众号消息,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正式开庭审理“常州毒地案”。

三家化工企业搬迁,但未对原厂址生态环境修复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4民初214号显示,案涉地块原为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家企业的厂址,位于常州市通江中路与辽河咱交叉路口西北角,占地面积约26万平方米。

三被告在生产经营及对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污染了该地块及周边环境。

后来三家企业搬迁,但并却未对案涉地块修复处理,其后被收储并出让给房地产商。随后相关公司对案涉地块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时,由于未严格按照环评报告施工,导致化工废料毒气泄漏。

之后,开发商解除协议,案涉地块变成了公共绿化用地。

2015年9月,常州外国语学院搬入距离案涉地块一路之隔的新校址后,多名学生出现不适反应,前后有数百名学生体检检查出皮炎、湿疹、支气管炎、血液指标异常、白细胞减少等异常症状。

是否适用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第八项?

2016年初,中国绿发会和自然之友针对案涉地块上的原三家化工企业向常州中院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一是请求判令三被告消除其污染物对原厂址及周边区域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承担相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二是请求判令三被告对其造成的土壤、地下水污染等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在国家级、江苏省级和常州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三是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费用、污染检测检验费、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编制费用、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专家咨询费、案件受理费等。

在诉讼中,争议焦点主要为两方面。一是本案件诉讼标的是否具有公益性?

二是两原告请求三被告消除危险或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成立?

常州中院认为,本案件诉讼标的具有公益性。

但是针对争议焦点二,常州中院认为不成立。

案涉地块于2009年由常州市新北国土储备中心协议收储并实际交付。常州市政府及新北区政府在本案诉讼开始前即对案涉地块实施应急处置,并正在组织开展相应的环境修复。

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第八项规定,“造成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或者由于历史等原因确实不能确定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关人民政府依法负责修复和治理;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修复和治理。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常州市实施的环境应急处置与修复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

2017年初,常州中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上述两家社会组织承担189万余元的诉讼费。

江苏高院: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200元

上述两家社会组织均认为,常州中院错误理解和适用了原环境保护部48号文件,遂分别向江苏高院提起了上诉。

2017年2月,江苏高院受理此案。

2018年年底,二审法院认为三家化工企业是案涉地块环境污染的责任人,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高院判决三家化工企业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承担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200元(一、二审各100元),驳回了社会组织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1月29日,根据江苏高院(2017)苏民终232号生效民事判决,“常州毒地案”三被告在《法制日报》公告版刊登致歉信,对案涉地块——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的原厂址地块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工业固废填埋行为、搬迁中对工业固废处置不当的行为和情形,使案涉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道歉。


2019年初,中国绿发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提出:

一是一、二审均未查清案件重要事实,例如案涉地块收储时的污染情况以及治理责任划分,地方政府所谓的多次治理修复,均是应急处置,并未对案涉地块进行常规治理;

二是一、二审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指出化工企业为污染担责,却又说政府承担污染修复费用,“污染者担责”成为空话。

2020年4月,中国绿发会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决定提审“常州毒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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