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5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8月10日,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5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来宾市兴宾区卢嘉食品经营部、来宾市天利广告有限公司、来宾市兴宾区汽车站加油站、来宾市兴宾区民乐经营部、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一丁粮油经营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来市监处字〔2022〕42号 | 来宾市兴宾区卢嘉食品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蓝月亮薰衣草香亮白增艳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案 | 来宾市兴宾区卢嘉食品经营部 | 卢垂挺 | 当事人经营者卢垂挺通过电话从南宁一个自称是蓝月亮洗衣液厂家的业务员处购进100件蓝月亮薰衣草香亮白增艳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电话约定进货价为40元/件,促销活动指导价为68元/件,通过物流发货,物流费由对方支付,活动结束后再付款给对方;未能提供对方身份信息以及供货商的证照资质证明、进货单据或发票等材料;也未索取涉案洗衣液生产企业的证照资质证明以及该批次洗衣液的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上述洗衣液经蓝月亮品牌的商标所有权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该公司厂名、厂址及侵犯“蓝月亮”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我局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蓝月亮薰衣草香亮白增艳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400瓶;2.罚款10000元。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2022年8月5日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来市监处罚〔2022〕43号 | 来宾市天利广告有限公司设计、制作违法广告和未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案 | 来宾市天利广告有限公司 | 左思界 | 当事人设计、制作违法广告和未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七项、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条的规定,1.没收广告费用4309.60元;2.罚款50000.00元。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2022年8月3日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来市监处罚〔2022〕45号 | 来宾市兴宾区汽车站加油站(普通合伙)实施商业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案 | 来宾市兴宾区汽车站加油站 | 李孟熙 | 当事人实施商业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60000.00元(大写:陆万元)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2022年8月5日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 | 来市监处罚〔2022〕46号 | 来宾市兴宾区民乐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来宾市兴宾区民乐经营部 | 陈凤新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本案调查事实,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5120元。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2022年8月9日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 | 来市监处字〔2022〕49号 |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一丁粮油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一丁粮油经营部 | 黄周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采购上述多晶体冰糖时,未如实记录食品的生产批号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多晶体冰糖的行为,并完善进货查验记录,我局决定给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不合格多晶体冰糖8.29kg(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3、没收违法所得53.68元; 4、罚款5000元。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 2022年8月10日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