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邪教组织?

齐鲁晚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将邪教组织界定为:“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从这个法律定义不难看出,凡是邪教,一般具备四个条件:冒充、借用了宗教、气功或其他的名义,也就是说,邪教大都是在宗教或气功的掩护下进行的;在行为上具备典型特点是神化邪教头子,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蛊惑、蒙骗、愚弄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在后果上是对社会有害的,没有一点好处;是非法成立的组织,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注册。
这是我国目前对邪教组织最有权威性的司法解释,为执法部门对邪教组织的定性提供了衡量的标准,为正确处理和解决邪教组织问题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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