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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券承销未勤勉尽责,中金公司、海通证券及两员工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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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记者 孙燕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601995.SH、03908.HK)、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证券”,600837.SH、06837.HK)遭监管警示。

8月11日,辽宁证监局连发四份罚单,分别为关于对中金公司、张翀、海通证券、杨若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四份罚单均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集团”)发行债券有关。

中金公司、海通证券及两名员工遭监管警示

经查,中金公司作为华晨集团申请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和2019年第一期债券(债券简称“19华集01”)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债券承销工作,提高执业质量。”

另外,辽宁证监局表示,张翀作为上述债券项目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该局决定对张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日,辽宁证监局指出,海通证券作为华晨集团申请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的联席主承销商和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20华集01”)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海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辽宁证监局也在罚单中强调:“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债券承销工作,提高执业质量。”

同时,辽宁证监局表示,杨若冰作为上述债券项目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对杨若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华晨集团破产重整进行中

不难看出,两券商及两员工遭监管警示,所发债券均与华晨集团相关。

依据7月20日披露的关于华晨集团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违约后续工作进展情况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2年二季度),华晨集团于2020年1月15日发行华晨集团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发行金额7亿元,期限3年,票面利率为5.95%,海通证券为该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而据该报告,在2020年11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华晨集团重整一案,华晨集团进入重整程序,目前重整工作正在依法进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故华晨集团存续期内的债券均暂时无法按期兑付本息。

另外,依据7月8日披露的中金公司关于华晨集团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违约后续进展的公告,“H19华集1(原‘19华集01’)”的全部本金及相应利息均于2020年11月20日提前到期,但均未获得兑付,该期债券发生实质违约。

“2020年11月20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1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华晨集团的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该公告解释道。

目前,华晨集团破产重整仍在进行中。7月21日,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杯汽车”,600609.SH)发布关于间接控股股东重整进展的公告表示,截至公告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简称“《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续,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依法与未通过《计划(草案)》的表决组的相关债权人进行协商,协商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

截至8月11日收盘,中金公司A股涨5.95%,报43.48元/股;H股涨4.64%,报14.44港元/股。海通证券A股涨3.34%,报9.6元/股;H股涨2.86%,报5.4港元/股。

责任编辑:王杰 图片编辑:蒋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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