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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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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甘肃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紧盯“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集成效应,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震慑力的案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甘肃省公布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其中部分案例涉及食品安全。

张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掖市甘州区紫晨烟酒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1月18日,张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掖市甘州区紫晨烟酒店未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侵犯紫轩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做出责令改正,没收依法扣押的商品,罚款6.5万元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4日,张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安排,依法对张掖市甘州区紫晨烟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的紫轩黑比诺干红葡萄酒涉嫌侵犯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无法提供供货方的相关资质及进货票据。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做出行政处罚。

现实中,总有一些不法分子眼红于知名商标蕴含的高附加值,采取种种不良伎俩,打擦边球,仿冒商标标识、包装,牟取非法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影响知名商标的声誉和利益,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白银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白银区大头水产经营部苹果街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案

2022年4月18日,白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白银区大头水产经营部苹果街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违法行为,做出没收违法物品,罚款3.6万元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6日,白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白银区大头水产经营部苹果街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牛肉预包装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对购进未销售的3箱食品进行了扣押。经立案调查,该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做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明知进口冷链食品的疫情防控规定但未按要求履行相关购进程序,购进的食品通过更换外包装逃避进口冷链食品正常监管的行为,存在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重大风险。该案的查处,对于督促进口冷链食品经营企业遵守疫情期间政府发布的通告具有积极意义。

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兰州市土门墩植物油储备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植物油)案

2022年3月8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土门墩植物油储备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植物油)违法行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254元,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0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一份由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该公司生产的纯香菜籽油经抽样检验,苯并芘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向甘肃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检验,苯并芘项目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植物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做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有假必打、有案必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对上述案件的查处,对于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规范市场经营、震慑违法经营者和保护消费者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陇南青源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超出登记证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虫草酒案

2022年1月21日,陇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陇南青源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超出登记证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虫草酒违法行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500元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7日,陇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其购买的陇南青源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虫草酒没有生产许可证,是三无产品,非法添加冬虫夏草并且产品标签宣传有补虚损、强精气、益脾胃、增强免疫力功效等。经现场检查,当事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已超过有效期,且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虫草酒标签上标示有“补虚损、强精气、益脾胃、增强免疫力”等字样,且标签配料里标示有“擂鼓山虫草”,但其标签上未标示其登记证编号,当事人现场未提供涉案虫草酒的生产记录。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虫草酒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辅料生产经营虫草酒的违法事实,做出行政处罚。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不得超出登记证(卡)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此案的办理,对打击整治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引导他们守法经营具有指导意义。

庆阳市镇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镇原县养肾堂保健食品店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5月20日,庆阳市镇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镇原县养肾堂保健食品店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5月13日,镇原县市场监管局联合镇原县公安局对镇原县养肾堂保健食品店销售的贵州六盘水市兴达医药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极品黑金刚超浓缩片”(生产日期:20220309)进行现场抽查,经委托检测,其结果显示该产品含有药品成分“西地那非”,检测结果为5.13×104毫克/千克。经查,镇原县养肾堂保健食品店销售贵州六盘水市兴达医药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极品黑金刚超浓缩片”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已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镇原县公安局侦办,目前镇原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引起头痛、潮红、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此种违法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管局)

《中国食品报》(2022年08月08日03版)

(责编:王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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