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14年间5次受贿, 银河证券前财富管理总部负责人获刑3年半

界面新闻

关注

原标题:14年间5次受贿,银河证券前财富管理总部负责人获刑3年半|局外人

记者|陈靖

利用负责基金产品组织销售的职权之便,北京某券商财富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吴某14年时间里收受贿赂14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在案扣押的受贿款145.5万元予以没收。

近日,北京审判信息网披露一则刑事判决书。

界面新闻了解到,案件中所提及的券商高度指向中国银河证券。

据披露信息,被告人吴畏案发前系中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产品销售板块负责人。2007年至2020年,吴畏接受两家基金公司工作人员以及吴畏所在公司3家营业部总经理的请托,利用负责基金产品组织销售、承担销售收入经营指标、负责基金引入等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5.5万元。

法院表示,吴畏做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调查发现,被告人吴畏在14年间,共五次受贿,其中单笔金额最大达到65万元,最小金额达到7.5万元。一审判决书详细披露了吴畏的犯罪过程:

2007年至2010年,吴畏利用担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营销管理部副经理等职务便利,通过督导销售等方式为某华基金工作人员金某在销售基金产品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收受金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

2014年至2015年,通过督导销售等方式为某信基金工作人员王某1在销售基金产品方面提供帮助,在北京市西城区收受王某1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人民币40万元。

2015年至2017年,为中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南路证券营业部引进某银基金的基金产品提供帮助,收受该营业部总经理赵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7.5万元。

2015年至2019年,为中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大道证券营业部引进某银基金的基金产品提供帮助,收受该营业部总经理文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65万元。

2019年至2020年,为中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某证券营业部引进某银基金的基金产品提供帮助,收受该营业部总经理田某1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8万元。

2021年1月,被告人吴畏经中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电话通知后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吴畏家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145.5万元。

判决书显示,吴畏所在的中国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中国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左右由国有独资公司变成国有控股公司,而吴畏从2000年开始在公司任职,一直负责产品销售和管理方面的工作,吴畏的产品销售团队同时还负责对各个营业部的业绩进行考核,同时制定销售奖励政策报给公司进行审批。

上述资料高度指向中国银河证券。官网资料显示,银河证券设立于2007年1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8月成立,性质为国有独资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及资产。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101.37亿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辩护人曾提出:第一,吴某的行为构成自首,吴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第二,吴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且根据案涉金额,其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相比较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第三,第一起涉嫌犯罪的事实已过追诉期限,该起事实吴某属于典型的事后受财,2008年2月7日前,吴某已经完成了利用职务便利给予金某帮助的行为;第四,吴某到案后积极退赃、如实供述、真诚悔罪、未给其所在公司造成损失等,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回应称,关于辩护人所提第一起涉嫌犯罪的事实已超过追诉期限的辩护意见,经查,某证券公司与某华基金公司合作的时间从2007年持续到2010年,其追诉时效与第二起犯罪事实的时间能够衔接,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而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吴某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上述法院还表示,关于辩护人所提吴某主动、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积极退赃、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吴某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在案扣押的受贿款145.5万元予以没收。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