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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两地定融不能兑付,信托为何不触发交叉违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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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的金额累计已经超过9000万,涉及5个管理人。

今年5月以来,山东高密地区定融项目频频逾期,出现严重的兑付危机。据信托圈内人初步统计,逾期的金额累计已经超过9000万,涉及5个管理人。

此外,有山东属地投资人向信托圈内人表示,其认购的和高密同一地市下的QZ市定融产品7月到期也出现逾期,至今没有兑付。

虽然定融产品违约司空见惯,但发生在山东地区还是比较罕见的。同一地市下的两个地区同时发生逾期,意味着地市层级已无法调动资源化解债务风险。

据公开信息查询,高密定融项目逾期的交易主体,同时还在多家信托公司进行了融资,包括长安信托、山西信托、国元信托、五矿信托、山东信托、国通信托、金谷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

由于融资人已发生实质性违约,信托计划存在逾期的风险,那么,为何信托公司迟迟不肯提前终止信托计划,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金,保障投资人的权益?

信托合同里,一般都会设置交叉违约条款。交叉违约条款是指,如果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它合同或交易项下出现违约,那么该等违约也将被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本合同的债权人可以对该债务人采取相应的合同救济措施。交叉违约条款常见于信托公司的融资合同(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中,其法理基础为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其设置目的为使尚未发生违约的合同中的债权人与已经发生违约的合同中的债权人处于同等位置。

那么,山东高密地区定融项目频频逾期,为何没有触发信托公司的交叉违约条款呢?据信托圈内人士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没有发生违约,利息仍是正常兑付,没有违约;

(2)定融产品不是金融机构发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信托公司获取信息难度较大,操作成本较高;

(3)交叉违约具有多米诺效应,容易因债权人争相主张权利将债务人的轻微违约行为放大为债务人的灭顶之灾,最终可能损及全部债权人的利益,最终造成信托计划发生损失。

另外,也有信托项目负责人表示:定融产品不是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违约后并不触发信托合同的交叉违约条款。即便信托公司知道定融产品违约,只要借款人没有对金融机构违约,就不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那么,投资人当如何处理?

定融投资人:早点WQ,不签任何展期协议。

信托投资人:将项目的风险以留痕的形式通知到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自行决定是否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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