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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与辨|让政府采购不再成为“冤大头”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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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颜庆雄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与2020年12月公布的版本相比,本次改动可谓“大修大补”,很多方面、定义、标准都有调整甚至新增,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展开讨论。

■ 主持人:王 玥

■ 嘉 宾:李长安(对外经贸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 研究员)

匡贤明(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肖  俊(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此次修法可从体制机制上堵住“天价采购”现象

主持人:此次《政府采购法》“大修”的背景是什么?一些地区出现的“天价采购”等乱象能就此终止么?

李长安:现行的《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颁行以来,迄今已过去近20年了。这些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同时,政府采购的原则、方式方法、监管模式等,也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诸多与现实情况不相符合的地方。这是此次修法的主要背景。一些地方出现的“天价采购”现象屡禁不止,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结果,也是现行法律与当前实际有所偏差的体现。通过此次修法,将从体制机制上堵住这种现象,使政府采购不再变成“冤大头”。这不仅有利于使政府采购的行为更为规范,也有利于节约政府资金,提高效能和杜绝腐败。

匡贤明:在推进高水平制度性开放进程中,政府采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领域。中央明确部署,我国要加快推进高水平开放进程,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对接。尤其是在我国已经正式申请加入CPTPP的背景下,加快推动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安排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就是说,推进高水平开放,对标国际经贸规则,是此次《政府采购法》“大修”的背景。因此,可以看到,相当多的条款,不仅是表述的改变,更是实质内容的转变。比如,更加强调市场公平、更加强调实质原则、更加强调全周期原则,低价优先、“天价采购”等乱象将难有容身之地。

肖俊:2003年起实行的《政府采购法》以及2018年起实行的《招投标法》在法律上仍存在不少漏洞,在执行上存在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因此,进一步修订完善《政府采购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相信随着法律内容的完善,“天价采购”现象会得到有效遏制。

此次修法充分反映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对政府采购的新要求

主持人:相较现行《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稿》充满了新理念、新概念、新机制、新提法。如创新采购、最优质量法等。您如何看?

肖俊:一部好的法律,除了能够对主体行为有所规范之外,还应当起到为社会创造福利的作用。政府采购是政府的经常性行为,对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具有引导作用。《征求意见稿》中除了国家安全、创新采购等新内容外,在引导绿色创新、壮大民族品牌、促进多主体竞争方面也同样有所明确。

当然,法律不可能尽善尽美。在上世纪90年代以来发生的许多与采购有关的司法案件和腐败案件中,有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尚需改进。首先,财政预算硬约束必须在政府采购法中作更明确的规定,这在《征求意见稿》中有所欠缺。以往那些天价采购、低效采购的工程项目,很大程度上与预算管理不够民主化、硬约束力度不足有较大关系。因此建议在《征求意见稿》中专辟一章对预算管理与“阳光采购”作具体规定。其次,《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内容上有较大重合,而《征求意见稿》中不少内容也涉及招投标工作,建议在《征求意见稿》中注意两部法律的衔接,同时在招投标以及项目管理的相关内容上加大对违法者的惩处力度。

匡贤明:可以从三个方面看:第一,从问题看,这是针对我国政府采购20年来发展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开创了一系列全新的制度设计,诸如:取消限额标准限制,将全口径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定义的范围。第二,从对标国际标准看,更多从市场主体角度出发,优化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比如,联合体不再强调每一成员都满足资格条件。第三,从机制安排看,更加强调公开、公正、透明、安全的机制安排。比如,新增“最优质量法”,弱化价格因素,评审办法引入全生命周期的视角。应当说,这是一个力度比较大的改革,并且有望推动形成一个公开、公正、透明、安全的政府采购市场。

李长安:可以看出,此次修法涉及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调整,充分反映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对政府采购的新要求。这其中,强化了采购人主体责任是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和关键。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有利于切实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

通过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和调整,可以有效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主持人:《征求意见稿》中凸显了政府采购的政策调节功能,在立法目的中提出“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而这是财政部首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所没有的内容。您如何解读?

匡贤明: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是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关键之一。政府采购不仅涉及政府以及公共部门本身,而且具有较强的政策导向作用和调节作用。《征求意见稿》在立法目的中提出“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就是要发挥政府采购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作用。为此,一方面,政府采购市场是国内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这就需要打破政府采购领域的某些“玻璃门”,提升政策统一性和市场统一性。另一方面,统一大市场与维护市场安全并不矛盾。为此,需要完善市场安全的相关安排,建立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政府采购活动开展安全审查。从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也可以提升各类市场主体的制度预期。

李长安:通过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和调整,可以有效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在政策统一性方面,应该“全国一盘棋”。在商品和服务市场上,政府采购应该面向全国市场进行比较和分析,同时要求商品和服务能够自由流通,价格透明。不得规定采购人、供应商必须进入某一个统一的平台交易,打着规范市场的名义搞封闭市场和地区保护主义。此外,还有必要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

肖俊:政府不是市场的中心,市场主体也不可能围绕政府采购来确定自己的发展战略,采购政策的调节功能非常有限。建议将《征求意见稿》中“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提法修正为“建设一个全国性的供应体系”,这个体系是开放性的,只要有意愿、符合条件都可以进入。

(原标题《让政府采购不再成为“冤大头”》)

见习编辑 韩湘 审读 刘春生  审核 郑蔚珩 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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