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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拍摄食用大白鲨吃播被查,律师:若她真不知情或不承担刑事责任

媒体滚动 2022.08.01 18:48

近期,网红博主“提子”拍摄水煮鲨鱼和烧烤鲨鱼的视频引发关注。有科普博主反映,视频中的鲨鱼是国际濒危野生动物“噬人鲨”,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据封面新闻,7月31日,记者从南充警方获悉,经鉴定,涉事视频中的鲨鱼确是噬人鲨(也称大白鲨),目前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

8月1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南充市农业农村局部门获悉,网红“提子”从京东上购买“大白鲨”,来源为福建沿海地区,相关人员已被警方控制。“我们正在联系相关司法检测部门,检测大白鲨到底是幼体还是成体,评定其价值,这涉及最终的案件结果。”

在此事件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方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食用大白鲨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针对这一热点案件,九派新闻联系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的齐天律师。他认为,从目前网上披露的信息看,涉案的美食网红博主“提子”已经涉嫌实施了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面临刑事责任。

【1】“提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齐天律师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条文规定的就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两个选择罪名。

依据2022年最新施行的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本案中网红“提子”购买并食用的大白鲨就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动物。再依据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关于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的如下明确的立法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齐天律师表示,涉案的网红“提子”只要有证据能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购买并食用的大白鲨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其为食用目的而购买的行为就足以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如果确实有充分证据证实网红“提子”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大白鲨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或者受他人蒙骗产生错误认识,在这种极特殊的情况下“提子”有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2】京东或将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齐天律师认为,目前公安机关应该已经对网红“提子”刑事立案侦查,后期有待侦查所获得证据的不断充实。网上提到的办案机关正联系国家认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对鲨鱼到底是幼体还是成体做进一步检测,也是一种刑事侦查行为。因为《刑法》对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法定刑,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三个法定刑档次分别对应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为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和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所以目前网红“提子”已经满足了立案标准将可能适用第一档法定刑。但是如果经司法鉴定,被食用的鲨鱼若属于成体或价值突破二十万元的,在不考虑其他法定或酌定情节的基础上,网红“提子”甚至可能面临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齐天律师扩展分析道,本案并非只有网红“提子”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正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针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存在一个黑色而残酷的地下购销产业链。网上信息显示,网红“提子”系从京东上购买的大白鲨,来源为福建沿海地区,相关人员已被警方控制。说明警方应该已经在对上游的猎捕、杀害和在网购平台上出售大白鲨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侦查。相关人员一旦到案,也将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这两个选择罪名来承担各自的刑事责任。

“若有证据证实京东电商平台确实允许或者疏于管理、审核,而让本案上游‘商户’在京东上出售被猎捕、杀害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依法也应当承担工商机关科处的行政法律责任。”

九派新闻记者 杨冰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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