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通报7月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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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通报7月第二期
为了防控餐饮环节风险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谷区餐饮门店进行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督导和检查,现将近期餐饮单位违法行为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北京崔玉芝民俗餐厅(如意)
当事人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未定位存放,未贴有区分标识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二、北京京谷丰亿小吃店(北京京谷丰亿小吃店)
当事人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未定位存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北京洳意兴商贸有限公司(炸串)
当事人专间内存放未清洗的原料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四、北京金木林小吃店(北京金木林小吃店)
当事人餐具、饮具使用前未消毒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五、北京鑫玲小吃店(北京鑫玲小吃店)
当事人餐具、饮具使用前未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六、北京张金兰民俗餐厅(北京张金兰民俗餐厅)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七、北京老泉山居餐厅(北京老泉山居餐厅)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八、北京王向军削面馆(北京王向军削面馆)
当事人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九、北京嘉家品餐饮服务中心 (嘉家品)
当事人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北京市八里香蛋糕店(八里香蛋糕店)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的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一、北京满伍兴胜小吃店(北京满伍兴胜小吃店)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的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二、 北京安居沅餐厅( 北京安居沅餐厅)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的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线上经营。
十三、 北京惠民隆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惠民隆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十四、北京容海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容海餐饮有限公司)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十五、北京渔阳南岛渔村餐饮有限公司(渔阳南岛渔村)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线上经营。
十六、北京希胜兰芬小吃店(北京希胜兰芬小吃店)
当事人未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十七、北京龙友京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龙友京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十八、北京福逸盛源居餐饮有限公司(山西刀削面)
当事人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十九、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未定期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十、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
当事人未定期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