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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医美、海淘、进口水果、防疫物资、盲盒等热门内容,浙江嘉兴公布一批“铁拳”“亮剑”“药剑”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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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扩大“铁拳”“亮剑”“药剑”行动影响力,真正发挥“铁拳”和“利剑”行动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的作用,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召开新闻通报会,介绍该市市场监管系统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亮剑2022”保障民生综合执法行动、打假治劣“药剑”行动的开展情况并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

上半年,嘉兴市深入开展“铁拳”“亮剑2022”“药剑”三大专项行动,全市共查办各类案件4280件,同比增长7.9%,其中大要案557件,同比增长9.2%,罚没款总额3057.45万元,移送公安机关91件,同比增长111.6%。

专项行动期间,市、县联动在全市范围举办侵权假冒伪劣商品集中统一销毁活动,全市共销毁280余个品种,61吨共27车次,货值310余万元假冒伪劣商品,涉及食品、药品、化妆品、服装、箱包、生活日用品、家用电器、汽车配件等各类侵权假冒伪劣产品,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以下公布铁拳、亮剑、药剑三大行动典型案例:

1.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海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菜籽油

2022年5月7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宁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菜籽油的违法行为作出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在明知购进的菜籽油为浸出菜籽油的情况下,将其灌装成5升装、15升装的“菜油王”浓香菜籽油(标称加工工艺:压榨)进行销售,生产、销售金额达172483元。上述产品经检验,溶剂残留超标,为不合格产品。因情节严重,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将当事人移送海宁市公安局处理。

截至目前当事人已被海宁市人民法院认定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当事人实际经营者国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2.平湖张某、朱某销售声称壮阳非法添加食品案

2022年5月27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张某、朱某经营声称壮阳的食品非法添加案移送平湖市公安局,公安已立案。

今年5月13日,平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张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商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品名为“延时王”“袋鼠精”“虫草伟哥”“肾白金”等68个批次300余瓶(盒)的类似压片糖果的食品。经检验,上述产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查,当事人张某及其丈夫朱某在明知其销售的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且禁止销售的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商店对外销售上述食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平湖市公安局处理。

3.浙江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案

2022年7月7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浙江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1月5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摸排,依法对海宁市长安镇某小区进行检查,发现小区内23台电梯正在正常使用,1台电梯正在进行拆解整改,当事人无法提供该24台电梯的有效检验合格报告。经查明,上述24台电梯的注册使用单位和实际使用单位均为浙江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登记注册时间为2018年12月28日,检验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当事人在上述电梯检验有效期满且未办理定期检验的情况下,继续使用至2022年1月5日被查案发。

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4.嘉善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嘉善县某店铺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案

2022年3月31日,嘉善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嘉善县某店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相关食品30盒并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在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检查中,发现一小学周边某店铺正在销售外包装标注“蛋疼含片”“节操片”“脑残片”等字样的奶味片糖和外包装近似杜蕾斯产品且外包装标注“超薄装”“活力装”等字样的预包装食品软糖,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上述食品共30盒。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购进上述奶味片糖87盒、售价10元/盒,软糖10盒、售价15元/盒。上述产品面向周边学生进行销售,货值金额1020元。

嘉善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嘉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嘉兴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白酒案

2022年6月12日,嘉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嘉兴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白酒案移送公安机关。

今年5月28日,根据举报线索嘉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嘉兴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侵权假冒“茅台”“五粮液”等白酒609瓶。经相关权利人鉴定,涉案白酒均为假冒商品。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开始从他人处低价购买假冒白酒并以高价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假冒白酒622500元,被查获尚未销售假酒货值443830元,本案货值金额106633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且涉案金额巨大。嘉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6.嘉兴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移送嘉兴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

2022年4月25日,嘉兴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依法对嘉兴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经查,当事人嘉兴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自今年1月15日起,多次在未取得进口水果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情况下,使用伪造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和消杀证明用于水果交易,共伪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6份,涉案进口水果共13批次,涉案货值达323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嘉兴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嘉兴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已立案侦查。

7.嘉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嘉兴副食品市场某经营部虚假有奖销售盲盒案

2022年5月10日,嘉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嘉兴副食品批发市场某经营部虚假有奖销售盲盒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3月17日,嘉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嘉兴市南湖区副食品批发市场某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现场展示并对外销售标注“1-100元”不等奖学金、“5-200元”不等奖金、“厂家支付”等字样的盲盒玩具,上述盲盒玩具均未标明生产厂家,上述盲盒玩具标注的奖金或奖学金无法兑现。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嘉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8.秀洲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未经授权售卖“冰墩墩”钥匙扣案

2022年7月19日,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吴某未经授权售卖“冰墩墩”钥匙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6月17日,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通报线索对吴某进行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吴某2022年2月份从他人处以15.00元/个价格购进25个“冰墩墩”钥匙扣,随后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信息,以单价30元/个的价格销售20个,销售金额为6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9.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海宁市某母婴用品店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食品案

2022年5月12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宁市丁桥镇某母婴用品店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奶粉、儿童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37000元,没收涉案物品508瓶的行政处罚。

今年2月17日,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位于海宁市盐官镇群益村某民房进行检查,发现其屋内货架及地面上均堆放有品牌奶粉儿童乳钙等多种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和化妆品。经查明,当事人通过“海淘”购进涉案进口食品和化妆品之后通过“微店”对外销售。经查,当事人已售和未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036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十七条之规定,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0.嘉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海宁某气体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GMP案

2022年5月23日,嘉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宁某气体有限公司在生产医用氧过程中未依法检验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1月16日期间医用氧共计10批次,当事人在生产上述批次医用氧时,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未按照检验标准和检验规程对成品进行取样和检验,未做全部检验量的出厂检验,导致不符合放行条件的医用氧出厂。至案发,实际销售医用氧1855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嘉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1.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嘉兴某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2年7月4日,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嘉兴某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3.6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今年5月17日,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卫健局依法对嘉兴某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6月以来,从无资质的个人处采购衡力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和BoToX(中文简称:保妥适)肉毒毒素药品。截至案发,累计采购肉毒毒素药品金额共计5.155万元。同时还发现检验人员正在使用过期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进行血液样本的采集。在当事人的检验室内发现的过期真空采血管总计492支,货值金额共计319.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2.桐乡市市场监管局移送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防疫物资案

2022年4月2日,桐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的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今年3月31日,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嘉兴市某视频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厂区内有2台包装机,12名工人正在对防护服进行贴标打包。经查,高某某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购入白胚防护服,同时委托他人定制“稳健医疗”“3M”的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组织工人包装生产假冒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对外销售。现场共查获尚未售出的“稳健医疗”标识的防护服840件、“3M”标识的口罩9600只、“3M”标识的防护服43680件。截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防护服2万余件、口罩3.8万余只,销售金额40余万元,货值金额216余万元。现场查扣的防护服经初步检测抗静电性能等多项指标不合格,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防护服和口罩为假冒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桐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桐乡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13.海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服装有限公司无证生产销售不合格防护服案

2022年7月14日,海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服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防护服案作出罚款3637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5月19日,海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位于海盐县经济开发区某服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标称“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产品,现场查获已生产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32552件。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约定以来料加工形式为河南某工贸有限公司加工生产防护服45000件,合同价款450000元。自2020年5月11日开始至被查获,当事人共生产防护服24252件,违法货值金额242520元。经检测,上述防护服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海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医美、盲盒、海淘、进口水果……伴随着这些新消费走热,市场秩序也亟待规范。嘉兴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铁拳”“亮剑2022”“药剑”专项执法行动,以“曝光+严罚”震慑不法分子,保障天朗气清的消费环境。(来源:嘉兴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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