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有关工作部署,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今年以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度聚焦民生领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持续深化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现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贵州威宁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2年4月16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贵州威宁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充装人员对出租车车用气瓶进行充装时,未引导部分出租车驾驶员离开车辆,部分乘客逗留出租车;未完全对充装车辆进行记录,弄虚作假,虚填充装检查记录时间。
经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6月,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2.贵州某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11月4日,大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贵州某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宣传单中含有“国务院”及“让你的闲散资金得到丰厚的回报;预期年化收益率、预期月收益率、预期月收益、预期到期收益;获得资金增值保值”内容。
经查,当事人发布含有“国务院”及“让你的闲散资金得到丰厚的回报”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及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3月,大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3.毕节市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2年4月18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接案件线索,称毕节市某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充装的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执法人员遂到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工作人员正向一辆货车车厢装载气瓶,该车厢内共有气瓶44只,其中空瓶4只,已充装氩气气瓶32只、乙炔气体气瓶8只。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40只已充装气瓶的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及相关检验合格资料。
经查,当事人充装的40只气瓶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5月,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4.威宁自治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虚构原价及标示特价无依据案
2021年12月22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威宁自治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散称区散装面包销售处立有一价格标牌,标示“特价面包/豆干 售价9.90元/斤 条码:50807”;在调味品区海天金标生抽(净含量:1.9L)处贴有价格标签,标示“现价19.90元/瓶 原价23.00元/瓶 特价开始时间:2021/12/1 特价结束时间:2021/12/31”,现场提取该商品2021年11月20日-12月1日的销售数据统计表,显示销售价格一直为19.90元/瓶。
经查,当事人虚构原价及标示特价无依据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价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2022年2月,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5.纳雍县阳长镇某购物广场经营过期化妆品案
2022年4月15日,纳雍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纳雍县阳长镇某购物广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发现:冰川八杯水深入补水凝霜10瓶,净含量:65g/瓶,限用日期:2021/10/04,外包装标有:售价18元。
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6月,纳雍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6.金沙县康某大药房经营数字式体温计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2022年5月5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金沙县康某大药房开展执法检查时,在该店医疗器械专柜中发现:医用数字式电子体温计6支,产品注册号:粤械注准20142200318,生产日期:20191207,生产批号:20191207。上述医用数字式电子体温计未能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到相关信息。
经查,当事人经营数字式体温计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7月,金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7.织金县韩某鲜鱼庄未留存消毒单位资质和消毒合格证明复印件及使用超过使用限期的集中消毒餐具案
2022年4月28日,织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织金县韩某鲜鱼庄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集中消毒餐具56套,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6日,保质期为15天,现场未发现其他批次的集中消毒餐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17日在织金县明迅餐具消毒有限公司进购该批次消毒餐具210套,进购时未留存消毒单位资质和消毒合格证明复印件,至2022年4月22日当事人仍在提供该批次消毒餐具给顾客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5月,织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8.金沙县姚某副食品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1年11月26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金沙县姚某副食品店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二两好酒”酒瓶上及装箱盒内未见生产日期,库房内有上述白酒2箱48瓶,也无装箱单。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二两好酒”为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1月,金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