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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过世, 子女因遗产闹上法庭公证遗嘱帮助小儿子胜诉

媒体滚动 2022.07.22 11:59

王某清与蔡某蓉是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4名子女。王某清过世后,蔡某蓉将夫妻共建房产的一半份额赠予小儿子,并进行公证。

随着两老人相继过世,子女4人因房产引发纠纷。二哥认为,父亲未立遗嘱,加上母亲年纪太大,并患有轻度脑萎缩,记忆力衰退,故公证无效。由于意见不同,小儿子将哥哥姐姐起诉至法庭。在父亲没有遗嘱、母亲公证遭质疑的情况下,遗产该如何分配?

案情

兄妹4人因争遗产闹上法庭

王雄是家中最小的儿子。他与大姐王丽丽、二哥王锋、三哥王昭是同胞兄弟姐妹的关系,都已成家立业。

父亲王某清与母亲蔡某蓉结婚后,建有一栋二层房屋,该房屋是王某清与蔡某蓉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王某清生前没有立遗嘱。王某清去世后,蔡某蓉与子女也没有对遗产进行分割。

蔡某蓉在小儿子王雄的陪同下,前往公证处立遗嘱,并办理公证。公证处按程序向蔡某蓉送达了办理遗嘱(遗赠)公证告

知书,并请工作人员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录像中,公证员对蔡某蓉的身体、精神状况、遗嘱处分的财产等进行询问。蔡某蓉意识清晰,能较为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明确表示属于自己的部分交给王雄,并陈述了理由。“现趁我精神状况良好、语言表达清楚时,订立如下遗嘱内容:如我百年后,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属于我的一半份额由三子王雄继承,与他人无关……”蔡某蓉在做公证时说道。

不久之后,母亲蔡某蓉去世,4子女对房产的分配产生分歧。

王昭认为,母亲患有轻度脑萎缩,记忆力消退,失去思维判别能力,而王雄在母亲去世后一年才去公证处拿公证书,因此公证遗嘱无效。由于在财产分配中意见不一,王雄将哥哥姐姐告上法庭。

判决

遗嘱有效,小儿子继承大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因继承遗产引起的民事纠纷。该案涉房产系王某清与蔡某蓉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承办法官表示,王某清生前虽然没有立遗嘱,但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蔡某蓉及其子女属于同一顺序继承人,且不存在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况,则各继承人应均等继承遗产份额。

由于蔡某蓉生前立有公证遗嘱,明确表示属于自己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小儿子王雄继承,故王某清的份额由子女4人共同继承。

针对该案另一个争议焦点,因母亲老年痴呆,公证遗嘱无效的抗辩意见。

法院认为,根据蔡某蓉在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时的录像显示,蔡某蓉精神状态良好,谈话清楚,能够理解公证员陈述并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虽然蔡某蓉年纪较大,记忆力、反应力有所下降,有轻度脑萎缩,但不能凭此认定蔡某蓉在办理公证遗嘱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至于何时拿到公证遗嘱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故对王昭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认为,蔡某蓉所立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合法有效,案涉房产属于蔡某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应由小儿子继承,王某清的份额应由子女4人共同继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继承人王某清、蔡某蓉的二层房产由其4名子女继承,小儿子王雄继承该房产八分之五的份额,王丽丽、王锋、王昭各继承该房产八分之一的份额。

说法

立遗嘱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上述案件中,父亲王某清生前未立遗嘱,从而导致子女因为房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那么,未立遗嘱的财产按规定应如何分配?

律师林春霞介绍,未立遗嘱的情况下,财产可以按照法定继承分配财产。其中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原则上各个继承人都应当均等分割遗产。

然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均等分割。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定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林春霞说道。

与此同时,针对案件中另一个存在的问题,也就是蔡某蓉的二儿子王昭认为,母亲蔡某蓉患有轻度脑萎缩,失去思维判别能力,故遗嘱无效。那么,在写遗嘱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林春霞介绍,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同时,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林春霞说道。

林春霞称,立遗嘱是公民的一项私权行为,表现为公民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公民可以在遗嘱中自主决定其遗产承受人,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此类遗嘱在法律上叫遗赠或者生前赠予。当然,遗产承受人有权按照遗嘱接受或放弃遗产。

林春霞提醒,在上述案件中,公证遗嘱就是为了让遗嘱更具有法律的效力,对于此遗嘱的分配如果没有委托他人进行执行,那么就需要法律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处理,这也是表明遗嘱不一定要有执行人存在,只要内容是属于合理、合法那么也是会得到法律保护的。(文中兄妹4人均为化名)

《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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