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电费 湖南鲲鹏物业被罚3.2万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邓琴)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天市监罚字〔2022〕194号)显示,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电费”被罚款32000元。
图源: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网站
2022年5月5日,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光大发展大厦项目部现场检查中,发现其在2018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收取商户一般工商业用电时没有执行电价调整相关规定。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天市监责改〔2022〕2201092号)。同日,对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公司在2018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一直按照1.092元/千瓦时收取商户一般工商业用电,违反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0〕420号):“转供电主体对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执行的电价不得超过我委规定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标准:2018年11月-2019年3月为0.919元/千瓦时;2019年4月-6月为0.9011元/千瓦时;2019年7月-2020年1月为0.8503元/千瓦时。2020年2月-12月,转供电主体要将降低工商业电价5%的优惠金额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的规定。
经过核算,该公司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实际多收电费合计3062元;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实际多收电费合计1164元;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实际多收电费合计10007元;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实际多收电费合计18390元;总计多收商户一般工商业用电32623元。另外,该公司已于2022年6月5日前将多收电费全部退还原缴费者。
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所指的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的违法行为。
鉴于该公司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对自己涉嫌违规行为认识态度较好,及时进行整改,并将多收的电费全部予以退还,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最终,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