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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关于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2年6月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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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发布关于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2年6月第2期)。

通报称,2022年6月16日至6月30日,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中发现问题17处,现通报如下:

1、北京惠民智慧商务有限公司东城交道口南店(面小圣·毛血旺小馆)

存在未按照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存放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北京鲁乡大柳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斗满江韩式烤肉(爱满江)(交道口店)

存在未按照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存放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束河人家(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束河人家)

存在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北京小洋府羊蝎子餐饮有限公司(小羊府涮肉)

存在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哈尔滨新宝澳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六顺天地小吃店(澳门小吃)

存在未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

6、北京百宜味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鲜芋仙)

存在未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

7、北京范宝骏炸鸡店(范宝骏炸鸡)

存在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8、北京海豚美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味屋档口)

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9、北京站西街平和面食馆(平和餐馆)

存在进货台账记录不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10、北京新思思酒家(新思思酒家)

存在进货台账记录不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11、北京德厚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沙小县)

存在进货台账记录不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12、北京香景亭小吃店(京城生蚝王)

存在无防蝇、防鼠设施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3、北京串哥家常菜馆(胡同小串)

存在相关从业人员未穿工作衣、未戴发帽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4、北京夏莲堂餐饮有限公司(夏莲堂)

存在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无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5、北京丽沁餐饮有限公司(跷猪脚)

存在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无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6、北京天天华天小吃店(天天华天)

存在无防蝇、防鼠设施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7、北京古禾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草木禅房)

存在销售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罚款30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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