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市瑞姬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瑞姬化妆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字[2022]161号
当事人:广州市瑞姬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3043564529
住所(住址):广州市花都区绿港四街8号1003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方听思
经查,2019年12月至2021年2月,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证书或专利授权的情况下,委托广州市瑞芬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斯黛娜黄金肽焕肤卷卷面膜”,要求在该产品标签上标注“烟酰胺和丹参(SALVIA MIL TIORRHIZA)提取物组合成分,中国专利号:CN 106794136 A”等专利标识,并将此款产品用于销售。你(单位)共生产涉案“斯黛娜黄金肽焕肤卷卷面膜”3批次,共计18305盒。包括生产“斯黛娜黄金肽焕肤卷卷面膜”(生产日期:2019/12/26、限用日期:2022/12/25)12190盒、生产“斯黛娜黄金肽焕肤卷卷面膜”(生产日期:2019/12/26、限用日期:2023/12/25)5620盒、生产“斯黛娜黄金肽焕肤卷卷面膜”(生产日期:2019/12/25、限用日期:2022/12/24)495盒。至案发时,广州市瑞姬化妆品有限公司共售出涉案“斯黛娜黄金肽焕肤卷卷面膜”12827盒,销售额134095.32元。案发后,当事人于2021年4月13日至2021年6月13日通知客户对涉案“斯黛娜黄金肽焕肤卷卷面膜”进行召回,共计召回涉案“斯黛娜黄金肽焕肤卷卷面膜”5559盒,向客户退款54505元。本局认定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证书或专利授权情况下在所委托生产、销售的产品“斯黛娜黄金肽焕肤卷卷面膜”标签上标注“烟酰胺和丹参(SALVIA MIL TIORRHIZA)提取物组合成分,中国专利号:CN 106794136 A”等专利标识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87779.72元,违法所得为79590.3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州市瑞姬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听思、行政经理冯**、财务刘**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2.广州市瑞芬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副总经理吴**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3.《现场检查笔录》3份(2021年3月26日、4月1日);
4.《询问笔录》9份(2021年3月30日、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7日、2021年4月8日、2021年4月15日、2021年4月27日、2022年2月17日、2022年3月2日、2022年3月14日3份);
5.《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7.《证据提取(复制)单》;
8.当事人提供《化妆品承揽加工协议》、《产品购销合同》。
9.广州市瑞芬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斯黛娜黄金肽焕肤卷卷面膜”生产记录、《入库单》、《物料报废清单》、《样板领(借)用申请表》、《来料品质检查与处理报告》,本局执法人员在广州市瑞芬化妆品有限公司实验室内电脑中提取的《微生物原始记录》;
10.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财务人员电脑“管家婆财贸双全ⅡTOP系统”中提取的《斯黛娜黄金肽焕肤卷卷面膜进销存数据表》;
11.本局执法人员从当事人于天猫平台上经营“斯黛娜旗舰店”后台、于京 东平台上经营“斯黛娜旗舰店”后台提取的涉案“斯黛娜黄金肽焕肤卷卷面膜”的相关销售订单信息。
12.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斯黛娜黄金肽焕肤卷卷面膜”销售单、部分发货明细及付款记录;
13.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2份;
14.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发货单》;
15.广州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440114002021032203336515)及相关资料;
16.《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广州市瑞姬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假冒专利案当事人违法情节认定的请示》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市瑞姬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假冒专利案当事人违法情节认定的批复》;
17.事人提供的涉案“斯黛娜黄金肽焕肤卷卷面膜”《产品召回报告》及附件、《斯黛娜黄金肽焕肤卷卷面膜客户退货明细》;
18.当事人提供的该公司出具《经营困难情况说明书》、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经济发展办公室出具《企业经营情况说明》;
19.当事人提供的客户万笙(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贝罗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念朵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对涉案产品的退货材料、退款记录。
20.当事人提供的客户“周*”及客户“黄**”身份证复印件、及对涉案产品的退货材料、退款记录。
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权或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斯黛娜黄金肽焕肤卷卷面膜”标签上标注“烟酰胺和丹参(SALVIA MIL TIORRHIZA)提取物组合成分,中国专利号:CN 106794136 A”等内容,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规定的情形,故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鉴于本案中,当事人非法经营数额较大,但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对涉案产品予以部分召回,且根据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经济发展办公室出具《企业经济情况说明》,你(单位)经营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版)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假冒专利“斯黛娜黄金肽焕肤卷卷面膜”的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包装上的专利标识,并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9590.32元;2.处违法所得1.4倍罚款111426.45(罚没合计191016.77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者按照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到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