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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眼宝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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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林市)市监处罚〔2022〕589号。

当事人:桂林眼宝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5MA5QFL6B7J 

住所(住址):桂林市七星区毛塘路19号新建区8号小区金岛大酒店一楼

法定代表人:申海力                                  

2021年11月18日,本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经营场所宣传通过训练可以恢复视力水平,治疗近视相关内容,涉嫌对商品(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开展视力训练服务业务,宣称6-16岁青少年通过2天主训及其他辅助训练,可以改善裸眼视力,训练后裸眼看视力表能提升3-10行,在其经营场所外墙展示相关宣传内容,并在经营场所墙上挂有三块内容不同的荣誉牌匾,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申海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相关负责人身份信息;

2.当事人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公司经理齐超配合协助调查)、受委托人齐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3.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现场笔录(2021年11月19日),由当事人经理齐超签字,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相关宣传内容对服务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用相关荣誉牌匾对曾获荣誉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等行为;

4.办案人员对法定代表人申海力询问笔录(2021年12月28日),由申海力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相关宣传内容对服务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用相关荣誉牌匾对曾获荣誉作虚假宣传等行为;

5.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客户蔡桂英、唐丽萍、吴萍、石爱强询问笔录4份,分别由其本人签字,证明当事人相关宣传使消费者误以为通过参加视力训练,可以恢复提升视力水平;

6.相关证据提取单和图片13份,包括视力提升承诺书、经营场所外墙宣传、视力提升成果展示、宣传案例图片、荣誉资质牌匾、视力健康档案卡等内容,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申海力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证明当事人对服务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行为;

7.《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9〕11号),证明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当事人相关宣传内容属于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2022年6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市市监罚告〔2022〕69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当事人宣传通过视力训练,可以使视力提升3-10行,让消费者误以为通过参加视力训练,可以恢复提升视力水平,以及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展示虚假内容荣誉牌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撤除相关虚假荣誉牌匾和宣传内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处理。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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