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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锦州市凌河区新兴药店的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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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辽宁省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关于锦州市凌河区新兴药店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销售口罩、84消毒液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案的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6

锦市监处罚

[2022]97号

锦州市凌河区新兴药店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销售口罩、84消毒液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案

锦州市凌河区新兴药店

91210703MAOU3RG494

于洋

我局于2022年3月26日在对位于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五段25-2号的锦州市凌河区新兴药店检查时,发现该药店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销售的口罩、84消毒液有不执行政府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疫情防控商品价格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10号)的文件精神要求,第一条“调整口罩、消毒杀菌等部分疫情防护用品批发和零售环节进销差率。将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批发和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调整为均不得超过进货成本(进货价格+物流费用)的30%。”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当事人属于在发生自燃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当时正值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进一步保障市场供应,对疫情防控商品进行价格干预措施。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4.75元,

2、罚款1523.75元,

3、罚没款合计1828.5元

锦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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