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企业未备案拒不整改,罚!
N晚报记者 吴晓宇
N通 讯 员 盛琳燕 李和进 章立科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嘉善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获悉,一家位于西塘镇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因涉嫌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被处罚款5000元。这也是嘉善维修企业未备案拒不整改被处罚的首个案例。
“一直想去办,一直没去办,是我不够重视。”6月17日,嘉善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机动车维修市场“回头看”检查时,发现上述企业的修理人员正在对汽车进行维修作业,但当执法人员要求企业负责人李某提供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整改情况时,其表示还未整改。
该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以汽车修理服务、汽车美容装潢服务为经营业务,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前期,嘉善交通执法人员在整治行动中发现该违法行为,已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督促经营者按期限完成备案手续。但该企业并未服从监管,继续进行违规经营。本次“回头看”检查中,执法人员再次责令其改正并做出罚款处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同时,《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也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该机动车维修企业在交通主管部门查实违规后,无视监管拒不配合整改,继续开展经营业务,暴露了其经营的“不专业”“不诚信”。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什么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要备案呢?记者了解到,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必须具备与其业务相当的场地、设备设施、必要的技术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和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不具备备案条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维修质量、服务能力达不到行业标准和要求,致使行业乱象多,如从事轮胎修补却从事发动机维修,给行业带来了较大安全隐患及不稳定因素。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维修市场秩序,侵犯了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交通执法‘回头看’的重要性。”嘉善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表示,对查处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勘验严谨细致,调查取证充分,违法事实锁定准确,为查处整改意识差的企业提供了办案思路,进一步提高了震慑力。
今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嘉善县交通执法部门检查机动车维修企业20多家,对存在问题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下发整改通知书7份,立案处罚1家。下一步,嘉善县交通执法部门将继续加大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督促无证维修企业落实备案整改工作,保障机动车维修行业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