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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男子离婚后将房赠与4岁儿,6年后被儿子起诉要求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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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男子刘强离婚后

将住房赠与4岁儿子刘康

后刘康10岁时状告刘强

要求其搬离原住房屋

近日,海口美兰区法院

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刘康的诉讼请求

夫妻离婚将房子赠与儿子

刘强和李静本是一对恩爱夫妻,2011年8月,两人的儿子刘康出生。后刘强和李静因感情破裂,于2015年8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刘康在刘强与李静离婚后跟随母亲生活;夫妻共有的位于海口美兰区某小区房屋的按揭款由双方各承担50%;该套房屋按揭款偿还完毕后,双方将房屋所有权赠与儿子刘康;在刘康未支配上述房屋居住使用权前,该房居住使用权仅限于刘康、刘强、李静及其母亲行使,具体使用由刘强与李静协商处理。双方还就孩子抚养费、其他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约定。

儿子状告父亲要求其搬离

2019年刘康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办理至自己名下。2021年4月,刘康向海口美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强搬离上述房屋。刘康称,根据父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上述房屋已于2019年过户给他,他对房屋拥有单独所有权。

刘强辩称,该房屋基本上是他出钱购买、支付装修款及出资购买家具。他与李静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由李静抚养,并将该房屋赠与刘康,但他仍可居住于该房屋。待刘康满十八周岁后,他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与刘康一起居住。

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口美兰区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在离婚后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虽然原告刘康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生活,由母亲李静直接抚养,但其父亲刘强仍系其监护人。原告刘康虽已取得父母双方赠与的房屋所有权,但其目前尚未成年,对其名下财产的管理、处置应由其监护人协商处理。

原告刘康的父母刘强、李静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就涉案房屋的使用达成一致意见,该项约定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刘强依据该约定有权在原告独立行使房屋使用权之前居住在该房屋内。且目前并无证据表明刘强在涉案房屋的居住行为损害了原告刘康的合法权益,对其成长有不良影响。故法院对原告要求刘强搬离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原告刘康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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