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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踩坑,毕业季租房必看!条条都是过来人的经验

媒体滚动 2022.06.12 17:29

随着“毕业季”的临近

许多毕业生朋友即将走出学校大门

成为一名“职场新人”

在从校园群居生活转变为

独居生活的人生新节点上

租房成为大家进入社会的

第一场“硬仗”

租房不是简简单单的签合同

一不留神就可能会“踩坑”

甚至陷入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中

为了帮助小伙伴们安心租房

团团精心准备了这篇“租房宝典”

下面请大家跟着团团的脚步

看看在租房时

我们要注意些什么吧!

随意转租有风险,权利义务应明确

莫因相识就轻信

小心钱财“打水漂”

白纸黑字有保障

租赁合同不能少

【案例1】王某承租赵某的商业网点房一处,承租期间欲对外转租。某培训机构因业务需要急需租赁网点房,其负责人曹某与王某相识,双方商定转让费等事宜后,在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曹某就开始投入资金装修房屋。装修过程中,房屋所有人赵某不同意议定的租金数额,需提高租金才能签合同。但曹某已经支出数万元装修费。为此,某培训机构起诉王某等要求赔偿装修损失等费用。一审法院认为转租书面租赁合同未能签订的主要原因在于房屋所有人,驳回了某培训机构的诉讼请求。该培训机构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王某等当场向培训机构支付一定费用作为补偿,纠纷化解。青岛中院:青岛中院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转租房屋暗藏风险

房主真实意思很重要

无论是作为承租人还是次承租人

我们都要谨慎

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

承租人如没有转租权限

则需要经过出租人同意

切莫自作主张

以免遭受损失

团团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房屋租赁要“避坑”

合同一定要签好

如遇损失不要慌

法律知识来帮忙

出租房屋用假名,隐藏身份有猫腻

出租房屋要诚信

假意欺骗可不行

身份信息故意藏

损害利益必惩罚

【案例2】2021年4月,“张某伟”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伟”将本市某小区的一套公寓出租给李某,租期一年。合同还约定在租赁期限内,“张某伟”不得中途收回房屋,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李某在没有认真核对对方信息的情况下,与“张某伟”签订了合同。结果,在合同未到期之前,“张某伟”就将房屋提前收回,李某欲起诉“张某伟”,却发现“张某伟”的姓名与身份证号不符,查无此人。此时,李某意识到“张某伟”的身份信息可能是为逃避责任而使用的假信息。随后,李某找出了“张某伟”与自己联系时使用的手机号码,并通过支付宝搜索到该号码的绑定的个人信息名叫张某明,于是李某将张某明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查明,“张某伟”是张某明使用的虚假身份,张某明签订合同时的虚假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是故意为之,法院认定“张某伟”与张某明系同一人。同时,法院认为张某明虽使用了虚假身份信息,但签订合同者为其本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无效事由,故应认定为有效。张某明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作出后,张某明与李某协商,履行了义务。(山东高法:房东用假名字签租房合同后提前收房,还需承担违约责任吗?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

务必提高法律意识

提高警惕、擦亮眼睛

认真核实清楚合同和对方的真实身份

防止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团团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一定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切不可使用虚假信息以图逃避责任

情节严重的

还可能会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装修房屋本是好,临走物品莫忘掉

出租房内太冷清

装修房屋增温馨

搬离物品未带全

房主却把房屋收

【案例3】2009年9月,姜某与姜某某、刘某某口头协商,由姜某承租使用姜某某、刘某某所有的一处毛坯房,后姜某经姜某某、刘某某同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姜某承租使用至2013年10月,经双方协商,姜某搬离房屋,但姜某物品尚未全部搬离,姜某某、刘某某即更换门锁,收回房屋。2017年5月,姜某起诉要求姜某某、刘某某赔偿装修损失。诉讼中,姜某提交照片一组,证明各房间暖气片、卫生间水盆及龙头、浴室花洒、马桶、窗帘杆、厨房橱柜等均在涉案房屋内,其未能拆走。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在双方未就涉案房屋内的装饰装修事宜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对于涉案房屋内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姜某拆除。在姜某未完全搬离并拆除相关未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时,姜某某、刘某某即将门锁更换,姜某某、刘某某应当给予姜某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款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房屋装修情况及使用年限等酌情判决姜某某、刘某某赔偿姜某装饰装修物品损失3000元。(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住房租赁典型案例)

小伙伴们在装修出租屋后

一定要将自己新增的家居物品拍照备份

防止搬离出租屋时

和房主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团团普法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租客搬离出租屋时

有权利带走自己用来装饰装修的物品及家具

如遇到房东阻碍不要慌

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团团租房小建议

1.正规平台寻房源,合同条款是重点

随着信息传播途径的多样化,除了传统中介公司之外,公众号、小视频也成了租房信息发布的新平台,信息量的增大难免会出现一些虚假的、没有保障的房源混杂其中。因此,大家在租房时首先要对租房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仔细核查,尽量在正规租房平台上寻找房源,并且对房源进行实地考察;其次,在签署租房合同时,大家要对房屋位置、房租的支付方式及租赁期限、退房条件、续租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仔细审查;最后,只要涉及需要本人签字的文件,我们都要自己审阅,确认合同条款与双方约定的一致之后再签字,如果合同中有约定不明或容易引起歧义的条款,应要求对方进行详细说明,或者在合同上明确标注后再签字。

2.转租有风险,租房需谨慎

当我们迫不得已需要租用转租房时,需要特别关注两点,一是要确认承租人是否有对外转租的权限,二是要在与承租人签订书面转租合同时,明确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因为从承租人处转租本身就存在风险,所以我们一定要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且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合同,不要意气用事,以免遭受损失。

3.签订合同要诚信,确认身份很重要

在签订租房合同前,一定要仔细确认对方的身份,确认对方有出租房屋的权利,并且在签订合同时使用的是自己的真实身份,防止对方利用虚假身份逃避责任,使自己蒙受损失。

4.屋内设施妥善用,租前拍照麻烦少

妥善、适当地使用房屋及屋内设施,是承租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但是这并不意味这出租人可以在退房时向租房人索要设施折旧的赔偿。为了避免这种纠纷,大家可以在入住和退租时分别对房屋重要部位和设施进行拍照,方便退租时进行对比。

租房本就不简单

奈何道路险且艰

租房宝典来护航

安心满意租好房

小伙伴们在租房前

一定要做好准备工作

看看团团的租房小建议

擦亮眼睛,辨识合同

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团团希望大家都能

租到温馨满意的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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