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代缴社保涉嫌违法 参保人别上当
挂靠代缴社保,实际上就是虚构劳动关系,挂靠某用人单位并由此缴纳社保的一种方式。连日来,人社部门多次发布消息,明确挂靠参保、虚构参保条件参保,均涉嫌违法违规。而选择挂靠代缴社保方式的参保人还会面临诸多隐患,一旦发生纠纷,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案例一
仅凭社保缴纳记录不能当然证明劳动关系
2020年5月,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称其在单位工作9个月后,单位无故将其辞退,且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请求裁定用人单位支付其拖欠的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王某提供了社保缴纳清单,用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在仲裁委审理时,用人单位却提出王某并不是自己的员工,他们仅仅是为其办理社保手续,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该用人单位表示,王某每月1日将所需缴纳的社保费用交给该公司后,再由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费用。双方仅仅是社保代缴关系,这种关系持续了9个月后,王某未再支付此笔费用,该公司自此也未再为王某代缴社保。该用人单位称,王某不接受公司管理,公司也未向其发放过工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该用人单位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该公司的员工考勤表、工资发放表等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仅凭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认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确实是实践中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参考依据,但不是绝对的定案依据。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更应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出发进行审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必要充分条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用人单位已提供员工考勤表、工资发放表证实王某不受其管理,也不为其发放劳动报酬。王某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未能举证证明其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仲裁委认为,实践中,劳动者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仅“挂靠”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象较常见,双方之间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王某提供的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依法驳回其仲裁请求。
案例二
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职工社保 职工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获支持
2012年9月,张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8月,张某以某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因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张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某公司称,张某多次无故不请假不到岗上班,公司领导多次要求其上班或与公司联系办理离职手续,均未得到回应,根本不存在张某被迫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工作期间,公司为张某缴纳了社保,并提供了一份张某的社保缴费记录。该公司提供的该份记录是异地的第三方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保的记录,缴纳主体并非该公司。
张某表示,自入职后,公司就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公司自2019年开始不再为自己提供劳动条件,自己迫不得已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张某认为,自己与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公司就应按法律规定,用该公司的名义为其缴纳社保,该公司提供的第三方公司的社保缴纳凭证不合法。
某公司委托异地第三方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保的行为合法吗?张某以此为由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首先,张某自2012年已入职,但根据某公提交的证据可以明确其委托案外第三方公司给张某缴纳社保,但张某并没有在第三方公司工作,而是为某公司提供劳动,张某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与张某的实际劳动关系情况不符。某公司委托第三人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此外,某公司亦认可其委托第三方公司给张某缴纳社保未经过张某同意,但通知过张某。张某对此不予认可,某公司就此并未举证证明。本案某公司存在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造成张某相关社保权益受损。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张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三
个人伪造劳动关系骗取社保基金获刑
2011年11月开始,冯某入职某餐厅工作,该餐厅于当月开始为其购买最低社保。次年,冯某为得到高额医疗保险,让某餐厅停止为其续保,虚构与某公司的工作关系和缴费工资数额继续参保。2013年12月,冯某生育后,享受当地人社部门支付的生育津贴。后其停止参保,并于2014年2月又挂靠在另外一家单位参保。
2014年3月6日,冯某主动将已领取了生育津贴退回。后当地人社部门报案,冯某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冯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自首,且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冯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决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例四
伪造用工合同为他人提供代缴社保服务骗取补贴获刑
石某等四人毕业后,了解到当地有应届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便打起了扶持补贴的主意。由于石某等人并不符合补贴政策扶持的条件,他们便找到了曹某。2020年4、5月期间,曹某明知石某等人不符合政策条件,仍与四人合谋,由石某四人提供缴纳社保的资金及相关身份资料,由曹某出面伪造材料骗取应届高学历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曹某通过挂靠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资金,伪造用工合同,虚构了石某四人的工作事实,从当地人社部门骗取了补贴合计12万元。曹某从中获利3.7万元。
案发后,曹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主要事实。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
公诉机关认为,曹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同时,认定曹某系主犯,其具有自首、退赃等量刑情节,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曹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评析
挂靠代缴社保违法 职工委托代缴社保隐患多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社会保障的重要性。社保连续缴费记录还影响到购房、子女上学等。一些劳动者通过中介机构挂靠的方式,支付一定服务费获得某企业“员工身份”来代缴社保。然而,这种代缴社保方式引发的纠纷屡有发生。近一段时间以来,人社部门已经多次公开发布消息,明确挂靠参保、虚构参保条件参保均涉嫌违法违规。
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加了你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挂靠过程中,企业会伪造工资表和单位员工花名册等劳动关系材料,这些均是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自2022年3月18日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正式施行。根据办法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就包括: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个人挂靠代缴就是第32条第一款明确的虚构劳动关系情形,是被明确禁止的。
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选择挂靠代缴社保不仅违法,还会给参保人带来很多风险。根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因“挂靠”社保属于违法,参保人相关社保待遇可能还会受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据此,骗保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此外,一些中介机构因经营不规范,挂靠代缴参保人面临着中介机构缴费不及时造成的断缴可能,如果中介机构跑路,劳动者将面临不小的经济损失。而且, 因参保人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相关的待遇也无法享受,由此发生纠纷的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延伸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行参保 无需挂靠第三方机构代缴
实践中,一些劳动者因劳动关系不稳定,担心社保断缴,从而选择代缴社保的方式。其实,各地均有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办法,个人无需找第三方机构挂靠代缴。
在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社保经办机构会将参保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传递到税务部门。办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增加(新增参保、企业职工转为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跨制度或跨省转入灵活就业、个人续缴)、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减少(死亡、出国定居、个人身份转职工、跨制度或跨省转出、个人停缴)等业务时,社保经办机构会及时将登记变更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到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同步更新。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也更加便捷,只需在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或线下渠道选择缴费基数和费款属期,系统根据所选标准自动生成应缴金额,缴费人确认后自主申报。
■本报记者哈欣
投诉电话:0311-87017171 0311-87015356传真:0311-88613045Email:hbgrb@126.com
主办:河北工人报社本网常年法律顾问: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王金胜律师
冀ICP备12018813号-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8000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7015356 87017171 投稿及举报邮箱:hgxinwenwang@126.com举报受理和处置管理办法河北工人报社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