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务合同 职工与劳务派遣公司间就是劳务关系?
职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并被派遣至第三方用工单位工作。职工与劳务派遣公司间成立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能否以签订“劳务合同”判断双方的关系?
■基本案情:
签订劳务合同派遣工去世
家属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刘某某是曹某丈夫,系刘某1、刘某2的父亲。2019年9月7日,刘某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一份,约定由某劳务公司指派刘某某到第三人处工作,刘某某岗位由某劳务公司调配安排,该公司按照对刘某某的考核情况每月以货币形式向其支付上一个月的报酬,刘某某应遵守某劳务公司及第三人的规章制度,服从调度与管理。刘某某在第三人处的具体工作是跟车浇水,每月工资1790元,发放报酬的资金来源于第三人。2019年10月4日,刘某某在跟车浇水时,感到身体不适,回车休息时突发心梗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曹某、刘某1、刘某2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曹某等三人认为,某劳务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第三人将本单位临时性用工交由某劳务公司统一派遣,该公司按第三人要求招聘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往第三人处,由某劳务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某劳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劳务派遣、代缴社保、职业介绍。根据该协议,可以明确第三人将本单位临时性用工全部由上诉人派遣,期限为2018年4月8日至2021年4月7日。而刘某某与所有被派遣劳动者都签订了同样的《劳务合同》,目的就是规避法律规定,逃避其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该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实质是劳务派遣合同,也就是劳动合同。刘某某生前从事的是为第三人跟车浇水工作,给刘某某等人发放报酬的来源是来自于第三人,某劳务公司开具劳务派遣费税票,第三人见票给钱。显而易见,在本案中,某劳务公司与第三人为劳务派遣关系,某劳务公司为用人单位,第三人为用工单位,死者刘某某为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的,包括劳务派遣单位。
■派遣单位:
双方属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某劳务公司表示,该公司与刘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务内容、劳务期限以及劳务费的计算方式,根据该《劳务合同》的内容来看,该公司与刘某某之间应当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此外,无论从公司与刘某某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的内容还是实际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来看,双方之间的合意就是双方建立劳务关系。从第三人提交的《劳务派遣协议》来看,第三人既接收长期工作岗位的职工,也接收临时用工即劳务用工,该项内容在《劳务派遣合同》的第二条第一款也体现由作为乙方的劳务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务)合同,故此刘某某提供的劳务岗位即临时用工也符合该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
此外,某劳务公司提出,本案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即使适用该规定,该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劳务合同》违反该规定无效,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结果:
不能以合同名称否定劳动关系事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7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本案中,某劳务公司是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劳务派遣。该公司和第三人于2018年4月8日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约定,第三人将本单位的临时性用工交由该公司统一派遣。2019年9月初,死者刘某某由该公司派遣至第三人处从事跟车浇水工作,故本案某劳务公司与第三人应为劳务派遣关系,即某劳务公司为用人单位,第三人为用工单位,死者刘某某为被派遣的劳动者。
对于某劳务公司提交的与刘某某签订的《劳务合同》,明确刘某某到第三人处从事相关工作,某劳务公司按接受劳务方即第三人的考核情况支付报酬,工作时间根据接受劳务方需要确定,而劳务合同是双务合同,不可能涉及到三方,因此该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从合同内容来看实际为劳动合同,刘某某与某劳务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不能以合同名称来否定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事实。故对某劳务公司主张与刘某某系劳务关系的抗辩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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