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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事关黑龙江人电费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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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对用电客户按自然月抄表的公告》,提出自2022年6月起,全省用电客户抄表例日调整为每月月末日,即每月月末日24时抄录并结算当月电量电费。

对用电客户按自然月抄表旨在深入贯彻国家及黑龙江省相关工作要求,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形势,满足市场化交易结算和现货市场建设需要,精准执行电价政策和服务电力市场建设,便于发电企业和用电客户精准掌握生产经营发用电情况,适应统计需求。

《公告》提出,在调整当月,结算将采用分两次算费方式进行过渡,两个时段(5月原抄表例日至6月原抄表例日、6月原抄表例日至6月30日24时)的电量、电费均计入2022年6月,两笔电费均按实际用电量计收,不重复计费。居民生活客户在2022年6月原抄表例日至6月30日24时的用电量,按照黑龙江省居民阶梯电价第一档电量电价每千瓦时0.51元标准执行(如遇政策变化再行调整),对应电量不计入当年累计阶梯电量。工商业客户在2022年6月原抄表例日至6月30日24时的用电量,暂执行6月份用电价格(如遇政策变化再行调整)。此外,交费期限及发票获取时间也相应调整,可详询当地营业厅。

广大电力客户可通过95598服务电话、网上国网APP或供电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及时查询用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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