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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户假结婚,14万“彩礼”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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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户假结婚,14万“彩礼”何去何从?

#案件播报#【为落户假结婚,14万“彩礼”何去何从?】原告古先生系B市人,通过朋友结识被告A市杨女士。杨女士称可以通过与其结婚,将古先生和孩子的户口落到A市。2020年12月7日,古先生与杨女士签订了《A市户口结婚落户协议书》,约定:女方有偿配合男方及男方孩子办理落户一事。男方支付女方19万元的落户费用,领取结婚证后支付14万元,男方落户完成后支付剩余5万元。双方就户口落户地、迁出时间、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等均作了约定。协议中,双方还约定:结婚目的仅限于帮男方和男方孩子落户A市户口,不存在实质婚姻关系,互相不得干涉各自生活,不得有任何骚扰;婚姻期间包括婚前婚后的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孩子和老人的赡养,以及自己身体健康、生活出现问题等经济纠纷,都与另一方无关,互不承担,各自处理。签订协议当日,古先生向杨女士转账5000元定金。2020年12月9日,双方在A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当日古先生向杨女士支付了13.5万元。此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二人从认识到办理结婚登记总共见面两次。原告古先生称事后发现杨女士债台高筑,不仅办理了信用贷款,还欠有多笔外债。甚至有债权人查到杨女士已婚,找到古先生催要欠款。古先生这才意识到这场“婚姻交易”背后有风险。其与杨女士协商离婚及退款事宜未果,故诉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被告杨女士称同意离婚,但这14万元是彩礼,且根据双方签订的《落户协议》约定,男方提出离婚或因为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不能落户,女方只需退4万元,故同意最多退4万元。2022年5月17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14万元是古先生为了将自己和子女的户口转入A市而向杨女士支付的费用。双方签订的落户协议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因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法院对杨女士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杨女士应将获得的14万元返还给古先生。本案中,双方均有过错,对于古先生的不当行为,法官当庭进行了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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