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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丨给家长“补课” 维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 家庭守护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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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6月1日)是六一国际儿童节,是一个关爱儿童健康成长,保障儿童权利的节日。今天的孩子们,生活在一个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入发展的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孩子们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但新的问题也随之涌现,比如沉迷游戏,大额打赏,网络暴力等等。如何以法治之光,点亮未成年人的成长之路?守护少年的你,让我们一起关注未成年人网络安全。

法治在线丨给家长“补课” 维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 家庭守护是关键

今年15岁的小雪是一名中学生。几年前,为了她学习和生活的方便,父母给她配备了一部智能手机。然而,2020年12月,小雪的母亲偶然发现女儿的微信里有一笔200元的转账记录。经过询问,这笔钱是被小雪用在一个漫画阅读平台,进行了充值,而且已经不是第一次。

在与平台沟通无果后,小雪的父母以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法定代理人 唐先生:从2019年5月25日开始首次充值,到2020年12月22日累计充值金额1466元,原告的父母对原告的充值不知情。

原来,唐先生的女儿在这个漫画平台上进行付费阅读,已经持续了一年半,先后充值了25次,每次的金额从18元至100元不等。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漫画平台呢?它为什么对孩子有如此大吸引力?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 孙铭溪:被告是一个网络漫画的服务平台,它主要是提供一些比如跟校园爱情等等相关的漫画,供用户来进行阅读,同时也有收费的阅读。这个漫画的同质性还是非常高的,大量的漫画都是这样的校园主题,还有一些我们说打擦边球,我们认为也是不适合未成年人来阅读的。

未成年的小雪并没有经济来源,生活费都是从父母那里获得。为什么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家长都没能发现孩子的钱花在哪了呢?

原告法定代理人 唐先生:原告的微信上没有钱,原告从父母的微信上转账给他的微信,为了不让父母发现,每次转完都马上删除微信的支付通知和银行扣款的短信,看父母没发现然后再次转账,金额慢慢从小到大。

基于信任,除了限制女儿每天手机的使用时长之外,小雪的父母很少翻看女儿的手机。没想到一次偶然地翻看,就发现了问题。

小雪的父母认为,被告平台提供了大量不适合未成年人阅读的漫画内容,未尽到识别未成年人的责任,也没有对未成年人的浏览内容做限制,针对这些内容向未成年人进行收费,也没有经过监护人的追认,应当是无效的。小雪的父母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并退还原告的充值金额1466元。

庭审围绕两大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小雪作为未成年人,在漫画平台的消费,都来自父母给她的生活费。正是因为每一笔支付的金额都不高,让她能够长期负担得起这样的付费阅读。那么小雪究竟阅读了什么样的内容?在庭审中,她的父亲作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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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 孙铭溪:庭审的争议焦点主要是集中在原告去阅读这样的网络漫画,是否符合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这样一种行为,并且没有经过父母追认的话这样的行为是不是有效力的。另外一个焦点就是这样的内容是否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小雪的父亲在法庭上演示了平台的登录过程。打开微信,点击相关漫画平台的公众号,点击阅读助手,进入会员专区。就可以进行付费阅读。

进入平台,点击首页,从内容分类中可以发现,漫画平台提供包括穿越、恋爱、总裁、校园、古风、奇幻、热血、悬疑、都市、爆笑、微漫供用户阅读。

小雪父母认为,平台提供大量不适宜未成年人阅读的内容,却并未针对登入用户是不是未成年人进行识别和提示。

被告:事先订立协议因此消费视为有效支出

此外被告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事先已经订立了《服务协议》和《充值协议》。因此,即使这一系列的充值行为都是未成年人本人实施的,这些消费也应当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支出。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女士:涉案充值发生时,原告已为初中生,其有能力对其行为进行理性判断。在北京这样经济、文化和娱乐产业及其发达的地区,未成年人拥有数百余现金司空见惯。从原告方微信日常收支记录可以看出,原告方除在我司进行充值外,该微信手机每月收支金额最高可达400余元。故被告方有理由相信,原告方应能理解其充值行为,并承担相应的后果,所以被告方判断,该充值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

小雪父母则认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女儿无法准确理解平台弹窗内容中提到的“阅读服务协议”以及“监护人同意”等内容,更无法理解阅读平台提供的相关内容将会给自己的身心带来的影响和后果。

该平台通过弹窗提示未成年用户使用平台需要监护人同意的设置,看似是进行了提示,实质上此类提示仅仅是规避其平台责任,无法真正履行识别未成年人的责任。

未成年人付费是否有效 法院作出判决

本案中,未成年人的付费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提供漫画服务的平台,是否有责任对未成年人的登入进行甄别?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将如何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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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充值时间来看 符合未成年人作息特点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从充值情况看,涉案账号的25次充值中有14次发生于寒暑假和周末,剩余11发生在疫情居家学习期间。符合未成年人的作息特点。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 孙铭溪:本案的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原告未满14周岁,正处于我们所说的“拔节孕穗期”,是自己价值观尚未成熟的一个年纪,那么很容易受到网络上一些不良信息的影响甚至侵害,所以需要给予特殊的关注和保护。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平台上线的《绝望游戏》《致命冲动》等漫画内容,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中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比如小雪阅读的漫画《致命冲动》,平台同样也开放给其他的未成年人阅读。因此,被告平台事实上向原告提供了含有行政规章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法院认为,尽管被告当庭陈述其主营对象为18岁至25岁的成年人,未成年人并非其目标用户,且被告对其网络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也并非明知,但涉案平台本身仍存在较大的过错。

法院:涉案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根据查明事实,法院整体考量认为,涉案漫画内容既包括行政规章规定的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的文化产品,也包括大量不适宜未成年人群体阅读的内容。涉案漫画内容将对这一群体的身心健康和价值观的养成产生错误引导,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后果,与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共识明显相悖。

最终,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充值款1466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 孙铭溪:我们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是不得创作发布传播的,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是要进行显著的提示。我们知道网络上的信息良莠不齐。那么这个判决把不适宜未成年人阅读、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这样一种信息,如果相关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的话,那么其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这个公序良俗就是保护未成年人这样一个公序良俗,这是我们判决需要强调的。

这样的一份判决向社会传达了那些信息?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深入研究多年的法学专家进行了解读。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朱芸阳:作为漫画本身来讲,因为它里面有这样的一个内容,它是不适合不满14周岁的原告来阅读,而且它这样的一个内容,其实是对未成年人这样的一个群体会产生一个错误的引导,那么和我们整个社会,对于未成年人要进行特殊的保护的社会共识是相违背的,所以法院最终认定这样的一个合同内容是涉及公序良俗,那么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法学专家指出,虽然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但家庭教育所起到的作用已经越来越重要。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 孙宏艳:孩子怎么就会刷她的这种微信的支付呢?怎么会知道她的密码呢?这是很多家长在管理孩子的这种电子消费,比如说通过微信或者通过支付宝什么的消费,或者还有像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例,孩子通过用银行卡,然后刷了大量的钱直播打赏,那都是家长在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漏洞。

给家长“补课” 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面对网络世界里良莠不齐的信息和诱惑,司法如何给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的网络保护呢?我们来看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上发出的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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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有关未成年人大额直播打赏的诉讼。当事人年仅11岁,在假期使用母亲的手机在某个直播平台观看直播,短短6天的时间,这个孩子在直播间中打赏出去了1万多元。而父母对这些消费毫不知情。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 孙铭溪:我们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张某的父母作为张某的监护人,在张某使用手机这件事情上缺乏一定的关注,张某的母亲就直接把自己的手机交给张某来进行使用,那么手机也非常容易地去登录各种平台的各种账号,并且张某在支付的时候,还可以轻易地发起支付,显然父母对于孩子用网行为的这种监督引导是做得不够的。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活动关注不够,未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未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未采取有效的消费管理措施,对个人的网络支付密码保管不当等。

虽然经过了调解,原告方撤回了起诉。但它并不是这起诉讼的终点。根据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北京互联网法院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了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 孙铭溪:我们这份《家庭教育指导令》是要求张某的父母要关注孩子的用网行为,教育引导孩子科学合理的健康的用网,同时要保管好个人的电子设备、支付账户等等,另外,还要求张某的父母在我们的线上家庭教育指导平台来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主要是包括学习一些主要网站的青少年的使用模式的使用方法,另外还有一些关于提升孩子网络素养的一些课程。

司法保护前置线上家庭教育指导平台

由于原告和父母的居住地不在北京,这份指导令以线上的形式作出。由法官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发的“首互未来”未成年人虚拟谈话室中进行,方便与未成年人和家长进行沟通交流。北京互联网法院还结合涉网案件特点,与相关研究机构共同创设了全国法院系统首个线上家庭教育指导平台。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 孙铭溪:这是我院发出的第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同时也是依托我们的线上家庭教育平台,提升父母和孩子网络素养的一个实例,我们的线上家庭教育平台,是全国法院首个线上的家庭教育指导平台,它集合了来自司法机关、高校等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等各个机构不同领域的专业的有关网络素养的课程,那我们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有一些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需要这方面的家庭教育指导的话,就会要求她来到我们的线上,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指导的课程,我们具体分为了:健康上网、网络法制和家庭教育三个板块,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加强对父母的网络素养方面的指导,来进一步提升孩子们的网络素养。

指导令发出后,通过法院建立的家庭教育指导反馈机制,法官们会通过与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义务人进行谈话、发放问卷等方式,持续跟进了解学习情况,督促他们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朱芸阳:从我国一系列的这样的一些立法可以看出来,国家已经从原来的我们把传统的认为未成年人教育是一种家事,那么上升为一个重要的国事的这样的一种立法的趋势,比如说我们看到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这样的一个出台,从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方方面面都去回应了大家对于社会公众,对于高质量家庭教育的这样的一种迫切的需求。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 孙宏艳:司法保护不光是一个后置的管理,就是说这孩子比如说他已经出现什么问题了以后,我来处理他。而是它会深入到家庭去,它要把这个从司法实践上的一些方法,然后还有一些原则要指导给家长,那每一个家庭教育指导令其实都是告诉家长应该怎么做。比如说像有的指导令它里面规定得非常细,就是说家长必须比如说每两周要跟孩子沟通,然后要看孩子一次等等,都有这么具体的一个内容。所以这是未成年人保护、家庭保护、司法保护的一个很好的结合。

梳理案例 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有何特点

5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审理的情况及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呈现出哪些共同特征呢?针对它们折射出的问题,法院又有哪些对策和建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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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梳理发现,在这些涉及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中,充值打赏类案件涉案金额最高,反映出来部分未成年人会有这种冲动性的、非理性的消费行为。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 孙铭溪:经过统计,这些纠纷主要是源于一些网络上的娱乐消费,比如我们常见的游戏充值、直播打赏这一类的纠纷,主要集中在游戏平台、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社交平台等等,涉案的金额从1000多元到60多万元不等,最高的单案涉及的充值金额达到61万元。

除了网络消费的金额大,在相关典型案例中,还能反映出未成年人存在逃避监护人的家庭监管的问题。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 孙铭溪:比如说有的未成年人是以学校要交学费为由,或者是进行其他的网络行为为由,来获得父母的手机、智能设备等等。大多数未成年人都是在使用父母或者其他成年人的账号来在平台上进行注册、登陆支付。我们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个初中生他是没有经过父母的同意,花了4000多元在一个电子商务平台,还是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买了一辆越野摩托车,比如我们也发现有一些未成年人会参与到一些网络热门的“炒鞋”活动当中去。

针对未成年人网络纠纷案件呈现出来的这些特点,北京互联网法院从去年开始,尝试通过专业化法庭来进行集中审理、专题研判。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 孙铭溪:我们挂牌了全国首个互联网少年法庭,也出台了关于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的工作意见,从组织机制保障、专业化审判、社会联动、调查研究、教育宣传等各方面全面提升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的水平,那么我们也搭建了一个“首互未来”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品牌。

专家指出,通过调研发现,目前依然有许多家长会忽视从家庭的层面给孩子提供网络保护。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 孙宏艳:我们最近的一次调查,未成年人使用社交的App的调查里面发现,家长给孩子开启青少年模式的其实只有大概40%多,这个比例是很低的,那我们也知道未保法要求家长主动地给青少年,给孩子开启青少年模式。

专家呼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既需要社会多方共治,也离不开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和监护人的陪伴。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朱芸阳:作为未成年人他的发展和教育第一责任人仍然是家长,需要社会各界,特别是我们像这些网络平台,需要承担更多的未成年人保护的这样的一些职责。既要让他能够享受到互联网时代所带来的这样的一些优势,同时又让他免于受到这样的网络时代下,可能存在的这样的一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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