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贺州市关于加快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政府网站
贺政规〔2022〕2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贺州市关于加快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贺政规〔202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现将《贺州市关于加快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关于加快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园区建设,大力引进项目、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园区产业强龙头、补链条、聚集群、抓创新、创品牌、拓市场,增强园区核心竞争力,实现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等政策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如下若干措施。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若干措施适用于广西贺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州旺高工业区)、广西东融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条 提供用地保障支持
1.统筹全市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优先保障已完成前期工作、具备用地报批条件、当年能及时开工的重大工业项目用地指标,重点支持符合《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发〔2017〕1号)所述条件的产业项目用地。建设单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各县(区)负责保障安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补充耕地指标费用足额列入项目建设用地成本的情况下,优先保证园区建设用地需求。
2.园区产业项目出让土地,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强度、生产技术、产业标准、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列入规划设计条件。
3.降低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相关政策执行。
(1)符合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节约集约〔用地节约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的标准的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2)工业项目确需使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3)对其它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
(4)如按上述(1)(2)(3)项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4.工业用地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符合规定的,经核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5.允许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允许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三期缴纳,第二期不低于30%,一年内全部缴清。经市、县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市、县土地审批小组)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的土地破坏进行复垦,复垦达到验收标准的不再收取土地复垦费。
6.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对产业集群项目、特殊重大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确需保留的山体、林地等生态用地,可以采取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方式使用土地,与当地村、组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但不得改变土地性质、破坏土地功能。支持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供热设施等公共服务项目。
7.工业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实施的技术改造类工业建设项目,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广西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81号)执行。
[负责落实用地保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落实自治区支持我市东融建设发展的政策,园区内经认定符合贺州市“四新”企业和重大贡献企业,按《贺州市“四新”企业和重大贡献企业认定奖励管理办法(试行)》(贺政规〔2020〕11号)执行。
2.对企业新入园建设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一个年度内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价款)累计额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建设期内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项目建设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3.支持园区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技改项目,建成投产后形成产值、财力等新增效益明显,改造后企业年度财力贡献较改造前预期增长15%以上,或改造后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次年按企业固定资产投入的2%以内安排企业扶持发展资金,最高不超过企业次年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70%。
4.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容积率,扩建自用生产、仓储场所等,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次年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70%。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扶持,鼓励社会资本建设标准厂房(不含自建自用)。
[负责落实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信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 支持鼓励项目引进
1.对引荐符合产业指导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3000万元及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5000万元及以上),且主体工程已正式动工的,按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引荐鼓励资金,固定资产投入进度达到投资项目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以上的,给予支付鼓励资金总额的50%,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后再一次性付清余下引荐鼓励资金。
2.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包括电子商务项目)的,自该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并正式运营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引荐鼓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引荐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纳税10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项目的,次年按照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营业收入的2%给予引荐鼓励资金,最高不超过企业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对地方财力贡献的20%。
4.实施总部企业项目落户奖励。(1)对新引进的上年度由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总部企业或区域总部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对新引进的上年度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500强”总部企业或区域总部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7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对新引进的上年度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与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或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500强”总部企业,落户后年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本条1—4款,涉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产值由项目落户地园区管委会牵头核实,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以市、县(区)两级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依据为准。1—4款引荐鼓励资金由项目投资方推荐奖励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商协会、中介组织等(不含政府部门及自然人)。对引进奖励的有关事项,可按照《贺州市委托招商暂行办法》(贺政办发〔2017〕21号)的规定执行。
6.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以商招商)。鼓励国内外组织、团体积极参与委托代理招商,各县(区)可另行制定委托招商(以商招商)的相关规定。
[负责落实鼓励项目引进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和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信局,市税务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五条 鼓励开发建设“园中园”
1.鼓励市内外央企、行业协会、企业集团、投(融)资机构采取自建、共建方式在各工业园区内开发建设“园中园”。“园中园”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由“园中园”建设主体负责招商引进企业,给予各项政策扶持,实行公司化经营。
2.从“园中园”完善前期工作开工建设之日起五年内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10亿元,分别奖励“园中园”建设主体100万元、200万元。若五年内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每超过1亿元,另奖励“园中园”建设主体10万元。
[负责落实鼓励开发建设“园中园”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六条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研发中心(包括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或重点(工程)实验室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和10万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我市建设分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研发机构其研发项目在本地产业化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对应新增的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的经费补助。
3.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评价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0.2万元(同一家企业只补助一次);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瞪羚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通过独角兽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强化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导向,对研发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企业,拥有与其所创业或创新领域的产品、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并转化实施的,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5年内累计研发5项以上(含5件)的额外奖励10万元。对获得自治区级和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扶持。
4.对获得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0万元、100万元。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并在广西贺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贺州旺高工业区)、广西东融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形成产业化生产,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10万元奖励。
5.积极发展园区电子商务产业,对年度网络销售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的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万元。
6.鼓励实施“机器人应用”工程,对企业采购工业机器人整机或成套设备的,按其售价5%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推动实施品牌战略。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除上级奖励外,再额外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的企业,除上级奖励外,再额外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除上级奖励外,再额外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对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提名的企业,除上级奖励外,再额外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企业每主持1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贺州市地方标准、团体(联盟)标准制定、修订的,标准发布后,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每参与1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标准发布后,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奖励标准的10%—30%;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5A、4A、3A、2A级确认的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8.加强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对当年内完成并通过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按每个项目技术交易金额的额度给予不同档次转化后补助,交易金额为10万元以上(含本数)5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给予7万元的补助;交易额为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给予10万元的补助;交易额为1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给予15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总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负责落实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投资促进和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 支持企业上市
按照自治区《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桂政发〔2020〕19号)“支持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奖励措施,企业上市在获得自治区奖励后,视企业上市后对地方的经济贡献情况再给予奖励。
[负责落实支持企业上市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支持企业人才引进
对于与新入园工业企业签订双方就业合同的各层次人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落实安居补贴
(1)属于园区企业急需紧缺专业、且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者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安居补贴15万元,属于园区企业急需紧缺专业、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安居补贴30万元。
(2)属于园区企业急需紧缺专业、且具有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安居补贴8万元。
(3)属于园区企业急需紧缺专业、且具有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生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安居补贴5万元。安居补贴由园区管委会核准分5年平均拨付。发放安居补贴的起始时间以人才与企业正式签订合同的时间为准,引进人才未在企业持续工作5年及以上的,自其停止在企业工作的该年度起,停止发放安居补贴。
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年度急需紧缺专业目录和组织开展安居补贴申报发放,并报送市委人才办备案。
2.落实生活补贴
(1)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者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补贴800元/月,既有高级职称,又有博士学位者,可同时享受双份补贴。
(2)急需紧缺专业具有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补贴500元/月。
(3)急需紧缺专业具有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生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补贴300元/月。生活补贴暂定5年,由用人企业向园区管委会申报,每年年底由园区管委会审核后一次性补发放生活补贴。
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年度急需紧缺专业目录和组织开展生活补贴申报发放,并报送市委人才办备案。
3.园区企业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根据园区属地居民同等待遇安排。
4.市外的专家、项目带头人、高级技工在园区企业工作的,园区管委会按每月补助一次往返交通费(指火车硬卧或高铁二等座)的标准发放。
5.提供园区企业招工培训服务。园区管委会落实培训经费,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积极为入园区企业产业工人提供培训业务,着力提高产业工人素质,促进企业协调发展。
享受上述补贴政策的人才,需经市委人才办和所属工业园区管委会进行认定。
[负责落实支持企业人才引进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九条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属于新设立或迁入的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落户及重大贡献奖励
企业总部落户,根据企业营业收入规模、实缴注册资本、经济贡献等,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补助和研发补助。对总部企业重大贡献奖,参照《贺州市“四新”企业和重大贡献企业认定奖励管理办法(试行)》(贺政规〔2020〕11号)重大贡献企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2.办公用房补助
(1)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租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每年按其实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租金补助,如实际租金水平低于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金水平的30%给予租金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购地自建办公用房,且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70%以上的,可申请享受建房补助。具体补助金额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确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
(3)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房价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
上述办公用房补助第(1)(2)(3)项规定的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依约定不得擅自对外出售、出租、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3.企业高层次人才奖励
对新落户总部企业核心高层管理人员、骨干科研人员、其他专业人才等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按《广西东融先行试范区(贺州)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奖励办法(试行)》(贺政规〔2020〕10号)执行。
[负责落实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信局、住建局,市税务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十条 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在园区设立投资项目全程代办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并全程代办行政审批手续,为投资者提供全程跟踪服务。
[负责落实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十一条 其他政策支持
凡转移园区企业在原属地的资信评级结果和信用记录(外部评级结果和记录),支持市内各商业银行参照和使用,依据原有的资信评级结果和信用记录给予相应的信贷支持。
[负责落实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人民银行贺州市中心支行,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十二条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集聚力强的特别重大项目及规划开发建设“园中园”和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总部企业,可按规定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负责落实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十三条 本若干措施所涉及的各项政策按部门职责由各牵头单位审核落实,奖补资金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市本级、县(区)、园区分别负担。市本级财政应负担的各项资金,由市各职责单位审核报市财政局,在市本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中列支。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奖项不重复计算,按最高限额奖励。
第十四条 本措施奖补的项目不含房地产、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价款。
第十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机制,防止存在玩忽职守、虚报骗取奖补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若干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执行情况予以修订,遇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款中有明确执行年限的从其规定。本措施与市人民政府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本措施对获得国家或自治区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奖励(条款中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各县(区)的工业园区可参照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关于加快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贺政办发〔2017〕177号)有效期限届满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