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内辱骂他人,既得赔钱还得道歉
N晚报记者 陈培玉
N通 讯 员 秀 舟
相信每个人的手机中或多或少存在着微信群。大多数人认为,微信群是由熟人组成的“小圈子”,属于“私人领域”,事实上,微信群中的言论同样受法律约束,并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私人领域”。
日前,秀洲区人民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审结的两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就跟在微信群中辱骂他人有关。
筹备业委会时女子互相辱骂
各打五十大板
晓燕(化名)是嘉兴某楼盘业主,为了筹备业主大会,她在微信群内建了业委会商议群。陈某和王某也是群内成员。一天,她们发现业委会商议群中有非业主加入。陈某、王某在群里展开了一连串推测,认为该人是做中介的,其出现在商议群,必然是晓燕与其相“勾结”。
陈某和王某就打算“敲打”一下晓燕。陈某立即在微信群中发表了“跟我们小区某个业主串通一气,想要承接小区”等言语;王某在微信群发了“让一个做中介还开房产公司的人混进来,被人捏住了”等言语。这还不算,王某更是撰写了极具侮辱性的文章,上传至微信群内,公然散布晓燕勾结他人,意图掌控业委会更换物业公司,攫取物业维修基金等巨额利益的言论。
看到这些言论,晓燕气不打一处来,立即在微信群“还击”,一时间,业主群变成了“互骂群”。
后来,晓燕将王某、陈某告上法庭。王某和陈某认为晓燕同样在群内公开辱骂过她们,随即也提出了反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陈某在微信群中多次发表未经证实且具有侮辱和诽谤性的言论贬低晓燕人格,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而晓燕的言论同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陈某、王某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亦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判令双方互相赔礼道歉,王某和陈某分别赔偿晓燕4000元、1000元,晓燕作为反诉被告,也赔偿了两人每人1000元。
因纠纷出“狠手”
被判罚款并道歉
小沈与小孙夫妻住在一幢酒店式单身公寓内,与同楼某月子中心因为电梯使用问题发生了纠纷,夫妻俩为“维权”,在业主群、宝妈群等微信群中,发表该月子中心为“小三月子中心”的言论。同时,还在电梯内张贴“小三月子中心”的贴纸,在地下车库粉刷该月子中心为“小三月子中心”。夫妻俩的这波操作,在业主群、宝妈群中掀起了风波,大家私底下纷纷猜测该月子中心是不是真做了什么见不得人的事。
看到小沈夫妻所做的种种事情,该月子中心以小沈和小孙虚构事实,公开侮辱、诽谤为由,向秀洲法院起诉,要求两人当众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发现,小沈和小孙在微信业主群、宝妈群中数次发布暗指月子中心为“小三月子中心”的言论,主观上具有对该月子中心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该月子中心的公正评价,遂判令小沈和小孙在微信群内向该月子中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与他人产生纠纷后
要文明对话理性表达
秀洲法院法官表示,随着互联网发展,微信这一现代通讯方式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微信并非绝对的“私人领域”,更不是法外之地。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法官表示,如果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与他人产生纠纷,最好的做法是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心平气和与对方沟通商议,如沟通无效,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而不是像文中的当事人一样采用辱骂形式“泄愤”。在微信群及朋友圈中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文明对话、理性表达。如果使用了侮辱性言论贬损他人,极易对他人造成影响,甚至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构成侵权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