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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收款四舍五入 监管局:涉嫌违法可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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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朝阳市民吴先生向辽沈晚报记者反映,近日,他在朝阳市“佳慧超市”购物时花费了82.45元,但是在用现金结账时被收取了82.50元,“多收取了5分钱,虽然钱不多,但是感觉很不舒服,不知道超市按照四舍五入收取货款是否合规。”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表示:“四舍”属于商家自愿让利行为,但商家擅自 “五入”的结算行为,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

“我在朝阳市佳慧超市购买了牛肉和啤酒等商品,在收银台结账时,收银员告诉我一共花费了82.45元,我给收银员100元现金,收银员找给我17.50元,多收了我5分钱,钱虽然不多,但是我感觉很不舒服,超市顾客不断,我一个人多收5分钱,一天不知道要多收多少钱,不知道这种行为是否合规。”5月11日,朝阳市民吴先生向记者反映他的购物经历。

吴先生表示,四舍五入在数学计算方面很正常,但是对于商家收费来说还是有一些不公平的地方:“4以下的舍,5以上的入,舍得少,入得多,差了20%,这部分收益日积月累也很可观,超市对此应该有个说法。”

对此,辽沈晚报记者当日与朝阳市佳慧超市的工作人员沟通,工作人员表示,超市收银对于手机、储值卡按照实际金额精确至分值面额收费,对于现金支付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收费,并表示此种收费方式并无不妥。

记者将此问题反映给朝阳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表示,商家收费系统“四舍五入”,分两种情况:

一是分(不含)以下四舍五入,属于正常交易行为,因为我国最小币值为分,分以下如果不采取四舍五入,商家无法找零。

二是分(含分)以上“四舍五入”,“四舍”属于商家自愿让利行为,但商家擅自 “五入”的结算行为,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

当消费者遇到商品结算价格与实际价格不一致,存在异议时,应及时与商家协商,要求退多收的款项。同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通过拨打“12315”进行投诉。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对于商家收费系统“四舍五入”、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多收价款。经营者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市民购物遭遇到商家的这种行为时,可以保留证据进行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辽沈晚报记者 崔晋涛

责任编辑:张雁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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