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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用针管灌装生理盐水假冒疫苗销售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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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8日)发布10个涉药品安全的刑事、行政和民事典型案例,依法惩治涉药品犯罪。在其中的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牛某某等人用针管灌装生理盐水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销售,销售金额达120余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用针管灌装生理盐水假冒疫苗销售获刑

典型案例显示,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牛某某在得知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畅销之后,遂寻找与正品类似的包装、耗材及相关工艺,准备生产假冒产品。2018年7月至10月,牛某某通过他人先后购买针管、针头等物品共计4万余套,并订制假冒九价疫苗所需的包装盒、说明书、标签等物品共计4.1万余套。其间,牛某某与同案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东省单县以向针管内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假冒九价疫苗,共计2.3万支。牛某某、张某某通过多个医美类微信群等渠道,对外销售上述假冒九价疫苗9004支,销售金额达120余万元。经苏州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抽样送检的假冒九价疫苗内,所含液体成分与生理盐水基本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张某某共同生产、销售假疫苗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共同犯罪中,牛某某系主犯,张某某系从犯。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最高法在阐释该案意义时指出,疫苗是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属于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本案中,二被告人以针管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销售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应认定为假药。此类犯罪不仅使消费者支付高价却无法得到相应的免疫效果,部分消费者还因此错过了最佳接种年龄和时机,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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