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收货地是否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信息网络的普及给人们的生活消费带了极大的便利,通过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网络购物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一部分。实践中,通过网络购买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纠纷中,网购收货地是否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请看今日推送。
法信?裁判规则
1.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网络进行销售,依据网络销售商的被诉销售行为地确定案件管辖权时,被诉销售行为地的认定既要有利于管辖的确定性、避免当事人随意制造管辖连接点,又要便利权利人维权。在网络环境下,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以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共同作为被告的诉讼构成必要共同诉讼。
案号:(2018)最高法民辖终9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2018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网络购物收货地址不能作为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相虎生与东莞市征服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专利权人通过网络购买侵权产品预留的收货地址具有不确定性,容易导致管辖连接点过多,如果网络收货地址可以作为管辖连接点,则赋予专利权人任意设置管辖法院的权利,明显违背程序公正,不符合方便确定、诉讼便利的原则,网络购物收货地址不能作为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案号:(2018)津02民初812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0年第6辑(总第148辑)
3.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深圳市蓝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网络环境下,侵犯专利权的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涉案物流信息显示,被诉侵权产品通过邮政快递大宗收寄处理班收件,故可合理推断被诉侵权产品的发货地为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确定管辖连结点。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2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5月19日
4.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新天禾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网络环境下,专利纠纷案件中的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而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不能作为专利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地并以此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年11月1日
5.商标侵权案件中,通过网络购物方式取得被诉侵权产品,不能根据网购收货地确定管辖法院――徐旭辉、温州市科丰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住所地外,仅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管辖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至于通过网络购物方式取得被诉侵权产品,权利人所提出的侵权主张并非仅针对这一特定的产品,而是包含了特定权利的所有产品,接收装有被诉侵权产品快递的网购收货地不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不能据此确定管辖法院。
案号:(2019)浙民辖终240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年9月11日
法信?司法观点
不宜将网购收货地作为连接点确定因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相关商品或产品而引发的侵犯商标权或专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将网购收货地理解为侵权行为地,混淆了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案件和侵犯商标权或专利权案件的关系。《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前述因销售行为侵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的,表现形式是买受人与销售商达成了买卖合同,如果当事人以合同纠纷起诉,以收货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当然没有问题;但当事人提起侵权纠纷时,仍然以收货地作为连接点确定侵权案件的管辖,则混淆了基本的法律关系。
以原告住所地或者网络购物收货地作为连接点会鼓励当事人通过制造连接点挑选法院。民事诉讼的本质在于高效公平公正解决纠纷。从理论上讲,在任何一个具有相关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审理都会得到相同的审理结果。当然在实践中,由于各地法院审判经验的积累时间不同,案件量多寡不同,审判队伍也有一定的差异性,有可能出现对某一问题的认识不会全面统一,裁判结果(例如赔偿数额的高低等)会有些许差异。当事人出于种种考虑,希望将其案件由某些法院管辖。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特别是网络收货地理论上可以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如果以网络收货地作为管辖连接点,事实上会起到鼓励当事人达到挑选法院的目的。
(摘自:王艳芳:《信息网络环境下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7期)
法信?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