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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公布2022年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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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2022年,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企承信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移送函及相关举报材料,对天津企承信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A公司和B加工厂委托,并以引人误解的方式向B加工厂招徕业务,存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该公司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张某、业务专员郑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红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分别作出对该公司罚款25000元,对张某罚款15000元,对郑某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涉案公司作为提供商标代理服务的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素养,违法行为十分隐蔽。针对上述情况,市场监管部门采取“迂回调查、围城困兽”的办案策略,有效打破专业壁垒,撕破行业“潜规则”,对涉案公司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充分发挥案件警示和震慑作用,促进商标代理行业规范发展。

案例二、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大鲨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7月9日,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大鲨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成品、半成品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违法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红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6元,没收带有侵权商标标记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及带有“LOUIS VUITTON”标记的包装等共计1700余件,并处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奢侈品回收行业经营者,利用自身经营便利条件,加工制作假冒奢侈品,属于具有典型意义的新型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严格执行WTO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协议,对国内外品牌一视同仁。

案例三、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赵某某无证生产侵权白酒案

2022年1月5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摸排溯源,联合公安北辰分局对赵某某租用的民房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侵犯五粮液、剑南春、津酒、洋河、泸州老窖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3800余瓶,及相关包材、原料酒等物品予以扣押。当事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违法经营额23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违法经营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全链条办案理念,会同公安机关从一处假酒窝点线索入手,通过日夜摸排、大数据监测、社会关系监控等手段进行溯源,同一时间对上下游窝点布控打击,成功实现对假酒生产销售链条的“打点断链”。

案例四、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田某某无证生产侵权白酒案

2022年1月5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北辰分局,依法对田某某位于北辰区小淀镇的民房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工人正在灌装剑南春白酒。经查,当事人存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侵权白酒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剑南春、津酒、洋河系列酒、泸州老窖系列酒等白酒2000余瓶及相关包材、包装工具、原料酒等物品予以扣押。当事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侵权白酒违法经营额13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违法经营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案发时临近春节,酒类商品进入热销期,市场监管部门紧盯重点时节,锁定重点区域,联合公安机关,加大摸排力度,严防假劣酒类流入市场,为人民群众欢度佳节保驾护航。

案例五、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朱某某无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11月25日,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幸福商业广场内一店铺名为“摄氏度 潮流地带”的鞋服经营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运动鞋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侵犯“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共计80双予以扣押,违法经营额共计28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宁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80双、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的现象于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易发、多发。该案的查处,不仅严厉打击了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违法行为,警示了商标违法经营者,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强化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存侥幸、不贪便宜。

案例六、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河东区米斯李蛋糕店未经许可制造侵权商品案

2022年2月11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市河东区米斯李蛋糕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在网上售卖带有奥林匹克吉祥物“冰墩墩”形象蛋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2年2月9日,制作带有奥林匹克吉祥物“冰墩墩”形象的蛋糕一个,在朋友圈进行商业宣传后自行食用。2月10日接到购买订单,并按照318元/个的售价收取定金。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河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营者盲目傍大牌、蹭热点不仅走不通,反而造成违法违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依法打击“山寨”“冰墩墩”的违法行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合法权益。

案例七、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管局查办天津市宝坻区金栋电瓶零售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12月23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市宝坻区金栋电瓶零售部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蓄电池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蓄电池予以扣押。当事人于2021年10月购进带有涉案侵权商标标志的蓄电池69只,且购进上述商品时未索要进货票据。至检查时,涉案侵权蓄电池共销售了4只,剩余65只,违法经营额15000元,违法所得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宝坻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蓄电池65只及违法所得20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蓄电池属于消耗品,达到使用寿命后需要进行更换。一旦换上来路不明的假蓄电池,其充放电性能难以保证,会为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埋下风险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打击此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查办天津恒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擅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案

2021年11月30日,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对天津恒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19年10月至2021年11月,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接受23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专利申请业务303件,收取专利代理费用258900元,扣除相关成本及税费,违法所得2784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845元,罚款27845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在纠正违法行为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打击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保护专利申请人合法利益,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王彦生 杨旭 李彦)

责任编辑:赵钰   审核:彭宗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