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谈“知网模式”的是与非
人民政协报 本报记者 徐艳红
新闻背景:
近来,中国科学院因千万“天价”续订费停用知网一事,让知网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一时间,知网又被许多作者吐槽,称自己不仅未收到任何稿费,下载自己的论文还要付费。
据媒体统计,从2012年至2021年的10年间,至少有6所高校发布公告表示暂停使用知网,原因均为知网费用涨幅过高。但在停用一段时间后,由于知网数据库资源内容的独有性及其资源整合的一站式搜索在其他数据库很难实现,大部分高校又继续与知网合作。
2021年4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苏少之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他也称,维权过程非常复杂,虽然赢了官司但文献被知网下架。
2021年12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另一位89岁的退休教授赵德馨将知网诉至法院,最终累计获赔70余万元。原因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他的160多篇文章被知网收录。他下载自己的论文要交费,但赵德馨称自己从未收到过知网的任何稿费。
今年4月20日,有媒体从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处得知,其于去年12月提交的关于“中国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起诉材料,已于今年3月21日被杭州中院正式受理。
知网是否侵犯作者的著作权?是否涉嫌垄断?记者采访了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
知网未与著作权人签署著作权相关协议,间接“授权”具有法律效力吗?
记者:在作者未知情的情况下,发表的论文是如何从出版单位流转到知网上的?这样做是否侵犯了论文作者的著作权?
熊文聪:知网肯定不是免费从期刊社或报刊社拿到的作品使用权,具体双方之间是怎么约定的,其合法性、正当性如何,要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则进行研判。
类似关系的合作模式通常为:一方面,电子期刊数据库公司与出版单位签订诸如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合作协议书、期刊许可使用协议之类的合作协议,约定出版单位授权电子期刊数据库公司使用其刊物上发表的学术作品著作权,包括汇编权、数字化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另一方面,出版单位通过投稿声明、稿约等形式告知投稿作者,稿件一经采用即视为该作者将其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授予本单位专有或非专有使用,或者同意待作品在其刊物上发表后被知网等电子期刊数据库公司收录和传播。如此一来,就形成了“作者—出版单位—知网”的授权链条。因此,作者在投稿时要审慎考虑和评估其与期刊社、报刊社之间签订的有关作品使用范围、时间、排他效力及转授权等条款的内涵。
记者:在上述过程中,如果知网并未与作者直接签署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协议,这种间接的“授权”具有法律效力吗?
熊文聪:这里的授权通常指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而不是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一般包括两种典型类型,即普通许可和独占许可。根据著作权法之法理和充分保护作者利益原则,普通许可不具有排他性,原则上被许可人(如期刊社、报刊社等出版单位)可以在经作者书面同意(可以采用格式条款方式)后,再转许可给第三方(如知网),允许第三方在作者事先同意的范围内使用和传播其作品。此时该第三方取得的仍然是不具有排他性的普通许可使用权。但是,如果是具有强排他性的独占许可,因为对作者的意志和利益影响非常大,故出版单位应当与每位作者分别签订独占许可及后面的转许可协议,明确告知作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作者享有拒绝许可及转授权的权利)和今后行使权利时可能受到的限制与影响,并约定合理报酬,而不应该使用免费的、统一的、简单的、格式化的许可及转许可条款,否则,这样的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作为作者和知网中介方的期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
记者:一旦发生侵权纠纷,作为作者与电子期刊数据库公司中介方的出版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
熊文聪:第一,出版单位并不能通过统一的、简单化的及无偿的格式化条款从投稿作者那里获得独占许可使用权及转许可权;第二,出版单位向涉嫌侵权的电子数据库公司提供的论文或其他作品,基于上述两点原因,二者很可能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给作者造成损害的连带责任。
记者:“作者在知网下载自己的论文还要付费”这一现象如何破解,知网是否应该与作者分成?
熊文聪: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追续权,作者没有法定的利润分成权。而且,知网与作者之间也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作者也就谈不上向电子期刊数据库公司主张约定的利润分成权。但作者可以与直接使用及转许可其稿件的期刊社或报刊社进行版税分成的约定。
知网在定价方面是否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
记者:面对知网涨价,用户几乎无议价能力。知网在定价方面是否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
熊文聪:运用反垄断法对这一问题进行规制是高成本的,且实际效果不一定很好,比如相关市场该如何界定?知网是否在相关市场居于支配地位?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合理、正当理由?什么样的定价才算合理等问题,界定起来都非常复杂,恐怕难以及时解决。其实,运用民法典及著作权法的相关原理和规则就可以妥善地、低成本地、高效率地解决此类问题。
诚如前文所言,一旦认定出版单位是在作者投稿时,通过无偿的格式化条款获得所谓的作者同意并独占性地转授权给某家电子期刊数据库公司,则这类格式化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其他电子期刊数据库公司就可以与出版单位和论文作者平等协商签署许可协议,这样,由某一家电子期刊数据库公司独占市场的局面就会被打破乃至消失,因为市场存在着自由公平竞争,定价自然也就趋于均衡。
关键在于纸质期刊社是否合法有效地从作者那里获得了作品的独占性的、排他性的使用权和转授权权利
记者:对于当前社会关注的涉知网维权,从知识产权保护层面,您有哪些建议?
熊文聪:平衡作者、出版单位、电子期刊数据库公司及读者等各方利益关系的基本准则就是各经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民法典和著作权法的基本法理、基本原则和概念规则,充分尊重创作者的个人意愿和各项法定权利,基于平等、自愿协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来实现共赢。
记者:有人认为“知网运营模式”存在法理障碍,您认为其中的关键问题在哪里?
熊文聪:这一模式并不存在什么法理障碍或风险隐患。因为出版单位(如期刊社、报刊社)与电子期刊数据库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他们各有所长、各有分工,是合作的上下游关系,他们之间自愿签订的合作和分工协议也是合法有效的,关键仍然在源头上,即期刊社、报刊社是否合法、有效地从作者那里获得了对其作品的独占性的、排他性的使用权和转授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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