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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汉川法院判决“四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指控不成立:主犯5罪变2罪,两“成员”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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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被指控为“四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的湖北省孝感汉川市44岁蔡卫华和39岁邓四勇,收到了汉川市法院下达的一审(2021)鄂0984刑初628号判决书:两人无罪。

4月25日,蔡卫华妻子告诉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她至今想不通:丈夫身为员工,在老板安排下去公司拆控制主板和模块,怎么就被指控破坏生产经营罪?在被他人追打受伤后反击被指控犯罪,先打人的为何不被指控?退一步说,即便这两项罪名成立,就是恶势力团伙成员吗?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除蔡卫华和邓四勇被宣告无罪外,法院还认定检方指控的“四人恶势力犯罪团伙”不成立,被控五宗罪、12项犯罪事实的主犯祁新只有4项犯罪事实,两宗罪。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多名代理律师在庭审时多次质疑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法院判决书也载明该案中的合同诈骗罪,实则是一起正在审理的民事纠纷案。

▲2021年2月,湖北三合建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打斗事件。检方指控,蔡卫华邓四勇殴打三人犯寻衅滋事罪。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恶势力团伙头目”被控五宗罪

祁新、蔡卫华、邓四勇、邓记周四人,被汉川市检察院指控为“恶势力团伙”。检方指控团伙主犯祁新犯有五宗罪:合同诈骗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

检方指控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是:祁新于2020年7月与仇某某、沈某某签订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购买湖北三合建材有限公司(下称三合公司)股份。祁新在骗取仇某某、沈某某二人出资共482万元后,将三合公司股份转至自己和其子名下,仇某某、沈某某多次与祁新协商,祁新不履行协议约定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也未退还482万元。

检方指控的强迫交易罪,是指2015年初,詹某某同祁某某欲到汉川投资建厂,经祁某某介绍詹某某同祁新认识,祁新主动提出可以帮忙在汉川市城隍镇联群村征地,后祁新陪同祁某某在城隍镇政府及联群村签订招商协议和协商征地事宜。2015年4月,詹某某、祁某某成立湖北鸿华玻璃钢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鸿华公司),该公司在征地建厂过程中,祁新虚构政府需要40万元的土地代征费用,强占鸿华公司7%股份。

职务侵占罪有两项犯罪事实:2017年12月鸿华公司要装变压器,祁新在该公司领16万元,实际只花9万元,将其余7万元据为己有;2018年3月,鸿华公司给祁新15万元征地补偿款,祁新据为己有。

被控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2021年春节期间,祁新指使蔡卫华进入三合公司拆走两个控制主板和模块,导致该公司生产线全面瘫痪。

检方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共有7项犯罪事实:2013年9月,祁新指使邓记周,邓记周邀约吴伟殴打联群村两名村民;同月的一天,祁新指使邓记周,邓记周邀约吴伟将一名村民拖到汉江堤上殴打;2013年,祁新指使邓记周殴打村民;2020年5月,祁新砸破詹某某车的挡风玻璃;2020年5月,祁新推倒破坏鸿华公司大门;2020年11月,祁新和其子推搡殴打沈某某;2021年2月,祁新指使蔡卫华、邓四勇阻止三合公司开工,蔡卫华、邓四勇殴打三合公司三名相关人员。

法院认定“恶势力团伙”指控不成立

汉川市检察院认为,祁新、蔡卫华、邓四勇伙同邓记周、吴伟(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汉川市城隍镇联群村区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行霸市、为非作恶,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该团伙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汉川市法院认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指控不成立。判决书载明,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公诉机关指控的祁新涉案的事实,一类是基于协议、股东会决议的履约行为,另一类是2013年的3次寻衅滋事行为及2021年因股权纠纷引发的行为。本案指控的事实明显不是经常纠结在一起为非作恶,对于“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

此外,祁新被控有12项犯罪事实,法院只认定其中4项:将7万元据为己有,2013年三次指使邓记周殴打村民。

关于强迫交易罪法院综合评判后认为,仇某某、沈某某未完全履行前期投资,双方发生经营纠纷后,两人和祁新打起了民事股权纠纷官司,祁新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仇、沈两人的投资款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法院认为,强迫交易罪中的40万元写入协议,协议真实、合法系双方自愿,出资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检方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职务侵占罪中的15万元,基于双方合意并非占有,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检方指控祁新和蔡卫华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关键证据之一是湖北应城市诚信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报告称三合公司受损14万元,该报告评估办法及结论违背常识,指控不成立。

检方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中的另四起犯罪事实,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原因有情节轻微、警方已给予行政处罚等。

法院判两名“恶势力团伙成员”无罪

该案中,检方还提供了被法院痛批是“违背常识”的证据。

蔡卫华的辩护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小明介绍,祁新作为三合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有权管理公司,蔡卫华是与三合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他受老板指派去拆控制主板和模块具有正当性。此外,破坏生产经营罪关键证据之一是要带来损失,而检方出示的关键证据有点“想当然”。

徐小明称,会计事务所根据对方提供的、没有审核真实性财务材料,直接作为检材,导致结论失真。“14万元的损失是推断出来的。对方列了个表,去年能赚多少钱,基于此今年能赚多少钱。这能当刑事犯罪的证据,大跌眼镜,所以法院认定违背常识。”

蔡卫华和邓四勇被指控有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包括去三合公司打伤三人。

法院认为,寻衅滋事罪有个重要前提,即“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祁新和仇某某、沈某某有股权纠纷,且派出所、司法所多次调解未能成功,显然蔡卫华是“有因行为”;且股权纠纷激化的原因很复杂,过错责任很难评判;再者寻衅滋事罪中的一项规定要件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检方指控事实的发生地在三合公司空地,不属于在公共场所造成秩序混乱。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上载明,2021年2月的打斗事件中,蔡卫华、邓四勇等人进入三合公司后,是三合公司一方人员追打蔡、邓等人,邓再从车中拿出事先准备的钢管递给蔡,这属于由股权纠纷引发的打斗行为。祁新指使两人去三合公司是想采用过激手段、方式制造影响,给沈、仇二人施加压力,迫使公权机关解决股权纠纷。手段行为违法,但有合理性,属私力救济。

法院判决,蔡卫华、邓四勇无罪。

上游新闻记者联系蔡卫华和邓四勇时,两人均表示不愿接受采访。

蔡卫华妻子受访时说:“我老公听老板的安排,去拆控制主板怎么就犯罪了?在被打之后还手,怎么就成了殴打他人?我老公打人犯法,对方先打人怎么就不犯法?”

蔡卫华妻子表示,她感谢汉川法院秉公判决,但保留追究警方的权利。

警方被指干预经济纠纷

祁新的辩护人是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知名刑辩律师雷刚。4月26日,他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按照惯例被指控为恶势力团伙成员的邓记周应该同案处理,他就此咨询过检方,并未得到明确答复。

雷刚称,祁新被公安、检察院认定为恶势力团伙主犯,缘于三合公司仇某某、沈某某报警,该案主办单位是汉川市公安局城隍镇派出所。他取得的证据表明,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有程序上的瑕疵。

雷刚向汉川市法院提交的证据表明,2021年6月,他将办案“瑕疵”反映给汉川市公安局一位分管副局长,副局长表态会让相关民警回避,但相关民警并未回避。

该案多名代理人受访时提到,汉川法院(2021)鄂0984刑初628号判决书载明,公安调查的、检方指控的合同诈骗罪,是一起正在进行民事诉讼的股权纠纷。公安部三令五申要求,工作中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汉川市公安局城隍镇派出所为何要介入股权经济纠纷?针对此问题,汉川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并未回复记者。

此外,在宣判该案前,汉川市法院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汉川法院首次引入审委会听证程序》的文章称,此案涉及多名被告人及多个罪名,辩护人对其中二名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控辩双方在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是否定罪等方面分歧很大,院长建议审委会对此案采用听证程序,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主张,并进行询问,让委员们能亲历案件,在有限的时间内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案情,从而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作出表决。据了解,审委会引入听证程序是落实司法公开,积极接受社会监督的有力一步。

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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