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上接第4版)
序号受理编号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区域污染类型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是否办结责任人被处理情况8X2NM202204140020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镇境内有一条河道,当地人叫丹岱沟,有许多垃圾,影响河道行洪。和林格尔县土壤丹岱河河道位于云谷街道办事处丹岱村东北,该河道为季节性沟道,多年断流,干涸多年,属丹岱村和盛乐镇雅达牧村共有河道,河道内存在近期倾倒的建筑垃圾约 180 余吨。河道内建筑垃圾分散堆放,阻碍物对河道行洪影响较小,经过及时清理,不影响河道行洪。基本属实(1)4 月 15 日,云谷街道办事处已将河道内建筑垃圾清理完毕,拉运到集聚区渣土场。(2)下一步,云谷街道办事处对河道及辖区其他区域内垃圾偷倒行为严厉打击,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已办结无9X2NM2022041400411.2014 年,有人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老丈窑村耕地内挖土,破坏农田 80 多亩。 2.2019 年—2020 年,村南河槽内有人滥挖滥采沙石,破坏河道约 2 公里。赛罕区生态(1)2014 年,有人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老丈窑村耕地内挖土,破坏农田 80 多亩问题基本属实。在 2015 年—2016 年内,原老丈窑村村长段某某,组织村里 14 位村民与挖土方协商,将 14 位村民名下的 45 亩地(根据“国土云”影像数据,旱地 43 亩,未利用地 2 亩),供挖土方进行挖土作业,口头协商约定,并对挖土方进行补偿。作业停止后,14 位村民自行复垦,整理成水浇地。2016 年,耿某甲、耿某乙完成复垦 5 亩(整理为水浇地)外,其他 12 位村民均未复垦,形成 40 亩(旱地)10 米深沙坑,致使土地无法耕种。在 2019 年土地确权时,除耿某甲、耿某乙两人的土地外,其余土地因不能耕种退回村集体。2018 年 6 月,因对耕地挖沙取土监管不力造成耕地破坏等行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国土资源赛罕分区局副局长云某某作出刑事判决。(2)2019 年—2020 年,村南河槽内有人滥挖滥采沙石,破坏河道约 2 公里问题基本属实。群众投诉反映的“村南河槽”不属于河道,是山洪沟。现场发现该山洪沟内一公里范围内有 3 个大小不等沙坑,共计 2.6 亩,地类为内陆滩涂(二调数据),最深处 1 米,是近半年来附近村民私自偷挖形成的。基本属实(1)针对黄合少镇老丈窑村沙坑,赛罕区政府已组织相关部门正在制定治理方案。现已委托内蒙古呈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做修复设计, 设计文本于 23 日出具,由黄合少镇政府按照这个修复文本进行修复治理。(2)2022 年 4 月 20 日,对山洪沟内 3 个小沙坑已完成平整。(3)黄合少镇政府、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赛罕区分局将加强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未办结无10X2NM202204140023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位于中国移动数据中心南侧的树林内,有大量的建筑垃圾。和林格尔县土壤中国移动数据中心南侧乳业开发区范围内的树林内,零星分布4 处大小不等的建筑垃圾堆,约 9 吨,为附近居民装修房屋后私自倾倒所致,暂未找到事主。基本属实(1)4 月 15 日,乳业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已将该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清理完毕,拉运至城关镇建筑垃圾填埋场。(2)乳业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将加强监管,对该区域环境卫生每两日巡查 1 次,发现私自倾倒垃圾及时制止,对新增垃圾及时清运。已办结无11X2NM202204140024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把什乡云社堡村致富路路西,有处十几亩大的院子,有人在院子里挖沙卖沙。该院子对面,也有一个长、宽 50 米,深度为 30 米的大坑,为同一人破坏。土默特左旗生态(1)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把什乡云社堡村致富路路西,有处十几亩大的院子,有人在院子里挖沙卖沙问题部分属实。该举报地点位于把什乡云社堡村致富路路西杨某某大院,共 28 亩(二调地类为其他草地 22.8 亩,村庄 5.9 亩),院内西北角有大约 100 平方米的凹地,在大院建设前已形成,平均深度 1 米,该凹地东高西低,现用于临时堆放院内杂物,未发现有挖沙卖沙情况。(2)该院子对面,也有一个长、宽 50 米,深度为 30 米的大坑,为同一人破坏问题部分属实。该院外正北方确实存在一处沙坑,面积约 36.6 亩(二调水浇地 30 亩、其他草地 6.6 亩,三调均为采矿用地), 平均深度 10 米,土地权属大阳村村民委员会。 60 年代,附近村民盖房、垫院和修建农田路等都从该地取土,逐步形成凹地。经比对历年卫星影像图, 该地在 2011 年起形成深坑,逐年扩大,最终形成于 2016 年,最大砂坑面积约 40 亩。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土左旗分局分别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2015 年 4 月 30 日、2015 年 8 月 13 日、2015 年 10 月 14 日对该砂坑违法当事人刑某某、杨某某(本村村民)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作出行政处罚共计 8000 元,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状。分别于 2015 年 4 月、2015 年 8 月、2015 年 10 月履行了罚款程序,2017 年,当事人恢复 4 亩左右地块。现剩余 36.6 亩,因无法找到违法当事人,未立案、 未处罚。部分属实(1)2022 年 3 月 20 日,察素齐镇人民政府加固了沙坑临路基础,修建了网围栏,设置警示标语。下一步,将按照《土默特左旗砂坑治理初步方案》将该沙坑作为建筑渣土消纳场进 行逐步治理,2022 年 8 月 31 日治理完毕。(2)察素齐镇人民政府将指派专人进行看护, 防止私挖盗采情况再次发生。(3)针对 36.6 亩私挖盗采行为,土左旗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察素齐镇、纪委监委将进一步调查取证,一经发现,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打击。阶段性办结无12X2NM202204140015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民 族皮毛制品厂 (110 国道 607 公里处)张某某曾在厂区内挖沙卖沙,面积为2500 平方米,深度为 10 米。挖下的大坑用工业垃圾回填,垃圾厚度为 8 米,上面用土掩埋。土默特左旗生态 、 土壤(1)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民族皮毛制品厂(110 国道 607 公里处)张某某曾在厂区内挖沙卖沙,面积为 2500 平方米,深度为 10 米问题属实。民族皮毛制品厂位于 110 国道 607 公里处,土地权属于皮毛制品厂,法人张某某,该厂始建于 70 年代,占地 61 亩,一调、二调、三调均为建设用地,为存量建设用地,未办理土地手续。2020 年 8 月 5 日王某某与张某某以开炒货厂的名义签订了租院合同,之后并未在厂区做任何与炒货有关的事情。且在未办理采矿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 2020 年 8 月至 9 月期间, 在毕克齐镇皮毛制品厂院内挖取土方出售。 2021 年 4 月土左旗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并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该宗地勘测定界、价格评估。2021 年 5 月砂坑内 1000 吨垃圾转移至砂坑周边。报告显示沙坑面积为 3.228 亩,为建设用地,砂坑深度为 7.79 米,挖方量为 16750 平方米,评估价格为 603014 元,表面覆盖沙土面积约 300 平方米。因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2021 年 8 月 2 日,土左旗自然资源局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规定(一)补充规定》(2021 年 4 月 27 日印发,公通字[2014]12 号)文件中《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嫌疑人王某某移送土左旗公安局。 2022 年 3 月 11 日土默特左旗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某挖取出售的沙、石、土混合物,不能确定为《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所列的矿产资源,且土默特左旗皮毛制品厂院内也不属于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故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即没有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 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2)挖下的大坑用工业垃圾回填,垃圾厚度为 8 米,上面用土掩埋问题属实。2015 年潘某某与皮毛制 品厂厂长张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土默特左旗毕克齐皮毛厂院开办内蒙古中贸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经营内容为利用造纸废旧塑料再加工生产塑料颗粒,废料来自于内蒙古荣信纸业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1 月停产)。2017 年 4 月内蒙古中贸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工厂停产,遗留在院内的废料和部分原材料以顶账方式转让给张某某。2020 年王某某在毕克齐镇皮毛制品厂院内挖取土方出售,边挖边回填,回填沙 坑所用的垃圾即为遗留在院内的废料和原材料。属实(1)2022 年 4 月 16 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委托内蒙古绿洁环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垃圾堆放地及砂坑内的土壤进行采样, 并同时对地下水进行采样,预计 5 月 1 日前出 具出检测结果。(2)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土左旗分局联合旗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分局、旗公安局、毕克齐镇政府对废塑料垃圾产生单位内蒙古荣信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进行约谈。经杜某现场确认,毕克齐镇皮毛制品厂院内的现存垃圾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清理完成并承担清理运输费、处置费,处置地点为呼和浩特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厂)。(3)毕克齐镇人民政府、旗自然资源局将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加大对非法采砂行为的严厉打击,一经发现,严肃处理。(4)对原毕克齐镇皮毛制品厂被挖的沙坑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行为,下一步土左旗公安局将会同土左旗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漏人漏罪的 行为进行研判认定。未办结无13X2NM2022041400042020 年,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哈拉沁村张某某,以建设旅游基地为名,非法改造水库入口的 20 亩耕地,并在此耕地上大面积挖沙卖沙。新城区生态2014 年至 2016 年,新农村建设时期,哈拉沁村民在村一组原果园内挖沙取土用作自建房屋,形成沙坑。 2020 年哈拉沁村委会研究决定改造沙坑,就地打造旅游观光园项目。2020 年 6 月,在哈拉沁村西、河 槽东修建三个水池并对水池及水池周围地面进行了硬化,加之以前挖沙建房所形成的沙坑,共占地 26.41 亩,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其中占耕地 21.53 亩、占有林地 2.27 亩、占沟渠 2.61 亩。 针对哈拉沁村委会违法占用破坏耕地问题,新城区自然资源分局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对哈拉沁村委会在哈拉沁村挖蓄水池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向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对所占耕地进行破坏鉴定。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出具了《耕地破坏鉴定意见书》,认定哈 拉沁村委会的占地行为已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依据《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 号),新城区自然资源分局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将该案移送至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2020 年 12 月 28 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立案调查,目前正在侦办中。 2020 年 10 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下发检察建议书,要求对哈拉沁村土地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责令相关责任主体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违法用地的行为进行查处,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对受损土地进行治理,确保恢复土地原状。 2021 年 1 月,哈拉沁村委会委托科瑞公司编制了复垦方案,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通过了专家评审,新城区自然资源分局于 2021 年 3 月 3 日予以备案。哈拉沁村委会以招标方式确定内蒙古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水池和沙坑违法用地土地复垦工程施工单位,该项目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动工开始施工,整个复垦过程共完成硬化区域、水池、蓄水池的拆除,垃圾清运,覆土、土地平整三个工程,并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竣工。实施土地复垦面积共 1.7609 公顷,全部复垦为旱地,复垦后旱地土质肥沃满足新增耕地质量要求,耕地面坡度小于 5°,有效土层厚度 80cm,土壤具有较好的肥力,土壤 PH 值与周边耕地基本一致,符合《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规定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新城区自 然资源分局于 2021 年 9 月 7 日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了实地验收,该土地复垦工程基本达到验收要求,验收结果于 2021 年 9 月 7 日至 2021 年 10 月 7 日在哈拉沁村委会办公地点公示,经公示无异议, 10 月 8 日新城区自然资源分局出具了《关于新城区哈拉沁村违法用地(水池和沙坑、蓄水池)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合格确认书》,同意新城区哈拉沁村违法用地(水池和沙坑、蓄水池)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合格。基本属实新城区政府、自然资源局分局、区公安局将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加大对非法采砂行为和破坏耕地的严厉打击,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已办结无14X2NM202204140001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瓦房院村村民巴某,侵占 2.7 亩耕地达 10 年之久,建设房屋和垃圾场。土默特左旗土壤 、 其他污染(1)土左旗白庙子镇瓦房院村村民巴某,侵占 2.7 亩耕地达 10 年之久,建设房屋的问题部分属实。举报反映的建房,为巴某某所属院落,占地约 7 亩(村庄建设用地,地类来源均为二调)。根据呼农牧发 141 号文件要求,7 亩占地中只有 0.9 亩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要求。剩余 6.1 亩为超出面积,不存在侵占耕地情况。 (2)建设垃圾场情况部分属实。在白庙子镇瓦房院村村民巴某院落处,在上世纪 90 年代,因该村村民建设房屋挖砂取土,形成坑地 8.2 亩(一般耕地 0.3 亩、村庄建设用地 7.9 亩,地类来源均为二调)。其中,有 7 亩属村民巴某的上述院落;剩余 1.2 亩为同村许某某的部分承包地(根据国土二调数据,0.3 亩耕地、0.9 亩村庄建设用地)。在 2010 年 11 月—2020 年 6 月期间,巴某某陆续对沙坑填土平整,2020 年 7 月至 2021 年 2 月间,为加快土地平整速度,巴某某在该处通过倾倒建筑垃圾进行回填,经核查, 该处约有 5 亩左右建筑垃圾和极少量散落生活垃圾。部分属实(1)2022 年 4 月 6 日,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白庙子镇综合执法局已对巴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2 年 4 号〕),要求巴某某清运该处现存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现生活垃圾已全部清运完毕,正在清理建筑垃圾中,2022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平整及恢复。(2)针对剩余超出面积的 6.1 亩,白庙子镇人民政府要求瓦房院村委会进行收回,已于 4 月 23 日前收回。阶段性办结无15D2NM2022041400082016 年 8 月 11 日,呼 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铁路小区 2 号楼拆除凉房施工过程中,压坏了小区的污水管网, 至今未维修,异味污染环境。楼下经营大理石的商铺,加工过程中存在粉尘污染。新城区大气(1)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铁路小区 2 号楼拆除凉房施工过程中,压坏了小区的污水管网,至今未维修问题不属实。东库街铁路小区 2 号楼位于新城区东库街东段路南,始建于上世纪 80 年代,该小区于 2016 年进行老旧小区改造时,拆除小区内凉房共 224 间,拆除过程未对地下管网造成损坏。(2)异味污染环境问题属实。该小区原化粪池位于院墙外东南侧,污水管原走向经化粪池向北排入东库街市政主管网。因 2012 年东库街道路维修,路基增高,院内污水无法排出,东街街道办事处组织定期清理,最终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指定的倾倒点。存在清理不及时,出现小区院内污水井满溢,夏季有异味。(3)楼下经营大理石的商铺,加工过程中存在粉尘污染问题不属实。该小区对面临街共有 25 家石材门店,均为大理石等石材地砖、墙砖样品展示、销售店,无加工环节,现场未也发现加工设备。部分属实(1)4 月 15 日,东街街道办事处组织专业清掏队将污水井清淘完毕。同时,社区网格员加强巡查,发现污水积存,及时联系专业清掏队伍进行清运。(2)针对小区内污水无法外排的问题,属地街道办事处积极落实整改,已将此小区排水管网等基础类改造项目列入 2022 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彻底解决此问题。未办结无16D2NM202204140002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院东街巨海城 3 期,垃圾转运站噪声大,影响周边居民生活。赛罕区噪音该垃圾转运站位于学苑东街南侧,巨海城6 区和 3 区交界处,紧邻学苑东街,为巨海城小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站,用地面积 68.75 平方米。于 2010 年 3 月 15 日移交赛罕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原赛罕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使用、管理,该垃圾转运站作业时间为 6∶00—22∶00。该生活垃圾收集站在垃圾转运车到来时,牵引转运垃圾压缩箱时和机器运转时会发出偶发性的比较强烈的噪音,影响居民生活。4 月 15 日 15∶00,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赛罕区分局委托内蒙古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垃圾转运站运行时段,对噪音影响最大的人事厅小区一号楼一单元三楼东户(与垃圾转运站相邻 30 米)进行了入户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1 类标准。基本属实(1)要求垃圾转运车进入该生活垃圾收集站,禁止鸣笛,减速慢行,减少噪音产生。(2)4 月 15 日赛罕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对作业箱体连接杆处涂抹润滑油和箱体下方放置减震降噪设施,减少噪音。已办结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