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州市场监管局公布辣椒、香米饵块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四川省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号)。
据通告,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的要求,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0号、第53号)中涉及凉山州生产和经营企业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凉山州宁南县宁远镇金沙菜市场邱富琼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辣椒;生产日期:2021-08-12;抽样日期:2021-08-12;被抽样单位名称:凉山州宁南县宁远镇金沙菜市场邱富琼;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项目;判定依据: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邱富琼于2021年8月12日,以9元/kg的价格从四川省西昌市一经营户处购进辣椒8kg,当日,除去抽样3.5kg、备样1.7kg,剩余2.8kg以10元/kg价格销售完。
宁南县局于2021年9月1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责令整改。邱富琼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排查了问题原因并进行整改。
2.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宁南县宁远镇金沙菜市场邱富琼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其违法性质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邱富琼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宁南县局执法人员已于2021年9月16日,根据调查情况,责令当事人分析排查问题原因,完成整改,并承诺在以后经营过程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二、冕宁永兴易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香米饵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米饵块;生产日期:2021-08-20;抽样日期:2021-09-13;被抽样单位名称:冕宁永兴易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检验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判定依据: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生产环节:会理市局于2021年9月20日和2021年9月2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会理县村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经营环节:冕宁县局于2021年10月27日,向当事人冕宁县永兴易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及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和抽样方式均无异议。
2.行政处罚情况:
生产环节: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香米饵块是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三)项的规定,属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大写:贰仟壹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两万元整)。
经营环节: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且无主观故意并积极整改,货值较低,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冕宁县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2022年1月11日,冕宁县局向当事人冕宁县永兴易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香米饵块”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目前,当事人对该处罚决定已自动履行完毕。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生产环节:(1)一是菌落总数的问题:产品在老化晾放过程中,车间环境(高湿、高温、密闭)不适宜产品晾放;二是晾放时间过长。三是清洗滤布设备使用的是醋酸,廉价的醋酸可能含有乙酸,属带入式添加。(2)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进行了自查,并积极整改,积极与食品生产许可颁证机构沟通,聘请专家制订适应本企业的生产加工标准、制定解决方法:一是改变晾放环境,缩短晾放时间。二是不使用醋酸来清洗设备设施,并主动把产品送检。会理县村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向会理市局提交排查整改报告,会理市局已组织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经营环节:“香米饵块”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在于厂家。但当事人也存在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问题。目前,当事人冕宁县永兴易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承诺今后将认真整改,加强进货查验,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履行好经营者的职责。
三、金阳兄弟海鲜店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泥鳅;生产日期:2021-10-13;抽样日期:2021-10-13;被抽样单位名称:金阳兄弟海鲜店;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判定依据: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金阳县局于2021年11月1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核查处置发现:(1)当事人不能提供泥鳅进货票据;(2)该批次泥鳅从昭通市昭阳区庆忠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销量不好原因暂未进货;(3)据当事人口述,该批次泥鳅购进数量为12斤左右,进价为15元/斤。
2.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责令整改;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1)恩诺沙星对水产养殖可用来预防和治疗细菌感染,对多种细菌都能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但被养殖动物摄入后,不一定能够彻底地排出体内,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为追求养殖水产品的存活率,过度使用恩诺沙星,从而导致了抽检不合格。(2)金阳县局向金阳兄弟海鲜店下达了责令工作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购进该产地泥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依法向供货商索取供货票据。金阳县局已组织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四、金阳兄弟海鲜店销售的乌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乌鱼;生产日期:2021-10-13;抽样日期:2021-10-13;被抽样单位名称:金阳兄弟海鲜店;检验不合格项目: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判定依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金阳县局于2021年11月1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核查处置发现:(1)当事人不能提供乌鱼进货票据;(2)该批次乌鱼从昭通市昭阳区庆忠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销量不好原因暂未进货;(3)据当事人口述,该批次乌鱼购进数量为20斤左右,进价为18元/斤。
2.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以下:
(1)警告,责令整改;
(2)罚款人民币800元(大写:捌佰元整)。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1)五氯酚酸钠系养殖户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造成的。由于五氯酚酸钠具有较高的水溶性,容易以水为载体广泛地扩散,对水源和土壤造成污染,通过食物链蓄积在动物体内,从而导致抽检不合格。(2)金阳县局向金阳兄弟海鲜店下达了责令工作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购进该产地乌鱼,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依法向供货商索取供货票据。金阳县已组织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五、冕宁县鱼你相约水产品店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泥鳅;生产日期:2021-09-30;抽样日期:2021-10-14;被抽样单位名称:冕宁县鱼你相约水产品;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判定依据: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二)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冕宁县局于2021年11月18日向当事人冕宁县鱼你相约水产品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及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和抽样方式均无异议。
2.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货值较低,违法行为轻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冕宁县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2022年1月12日,冕宁县局向当事人冕宁县鱼你相约水产品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兽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泥鳅”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目前,当事人对该处罚决定已自动履行完毕。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以上“泥鳅”兽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的原因在于养殖环节。但当事人也存在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问题。目前,当事人冕宁县鱼你相约水产品店已提交整改报告,承诺今后将认真整改,加强进货查验,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履行好经营者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