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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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邓琴 )日前,株洲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办》,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的补偿标准。
图源:株洲市人民政府网站
《办法》范围包括总则、实施程序、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征拆安置、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六十六条。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补偿安置可按公告确定的方案执行,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照本办法施行。
具体来看,《办法》适用范围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株洲市行政区域内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国防、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地补偿方面,《办法》规定,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及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征地补偿费的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土地征收依据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土地分类面积实施补偿;经国家批准纳入重金属污染区域的土地补偿类别由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值得注意的是,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统一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拆迁补偿方面,《办法》明确要求,被征拆的房屋必须权属证书齐全或者具有用地批准、规划相关批准手续,按照规定拥有合法性认定:已依法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以权属登记证书为认定依据。权证中注明的超占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予认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以用地批准文件、规划相关批准文件为认定依据。
拆迁的这些情况,不予补偿:依据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通过合法性认定的建(构)筑物;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企业的生产用房和非生产用房;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要求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危房及相关附属设施;经有关行政机关查处,责令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而未依法补办的违法建(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拆安置方面,《办法》对重建宅基地安置作出明确规定,并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相关手续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办理;集中重建宅基地安置,土地平整,水、电、路三通及重建房屋的超深基础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实施。重建宅基地平整补助面积按照株洲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重建宅基地面积,按照株洲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同一拆迁房屋有多户需要安置的,重建用地超出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部分的有关费用由被征拆人自行承担;同一拆迁户有多处合法房屋被拆迁的,只安排一处重建宅基地。拆迁房屋占地超出重建用地面积的部分另行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助,补助面积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
《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历史原因,被征拆人有多处合法产权房屋且不在同一宗征地范围内,其家庭成员只能随被征拆人在同一处房屋内享受一次安置。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员指标:已婚夫妇未生育;达到法定婚龄未婚;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法》指出,被征拆人弄虚作假,伪造或者变造房屋、土地权属、人口等证明材料的,其证明材料无效。采取违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者补助的,应当依法追回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