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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巩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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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南省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31期)。据通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涉及辖区5批次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如下:

一、巩义市站街月贤商店“柏心源饮用纯净水”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站街月贤商店经营的“柏心源饮用纯净水”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C21410181463935603;购进日期:2021-08-07 ),经郑州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电导率[(25±1)℃]”项目不符合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站街月贤商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站街月贤商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九条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站街月贤商店立即进行了原因排查,针对不合格原因对当事人做出以下教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

二、巩义市城区唐友会无糖食品店“木糖醇鲜蛋糕”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城区唐友会无糖食品店出售的“木糖醇鲜蛋糕”(抽样单编号:XC21410181463435804;加工日期:2021-08-01),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城区唐友会无糖食品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城区唐友会无糖食品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线索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城区唐友会无糖食品店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对当事人做出以下教育:《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

三、巩义市城区牛牛百货店“竹叶风味饮料”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城区牛牛百货店经营的“竹叶风味饮料”(抽样单编号:XC21410181566132437;加工日期:2021-08-24 ),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城区牛牛百货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巩义市城区牛牛百货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城区牛牛百货店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对当事人做出以下教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 

四、巩义市城区壹号店生鲜超市“调味芝麻酱”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城区壹号店生鲜超市经营的“调味芝麻酱”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C21410181566132261;加工日期:2021-08-01 ),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城区壹号店生鲜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城区壹号店生鲜超市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店采购涉案食品留存了进货票据,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相关证件,以及涉案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城区壹号店生鲜超市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对当事人做出以下教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 

五、巩义市竹林鸿源商贸行“美康锅巴”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竹林鸿源商贸行经营的“美康锅巴”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C21410181463734631;加工日期:2021-07-26),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竹林鸿源商贸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竹林鸿源商贸行经营菌落总数超标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该店采购涉案食品留存了进货票据,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相关证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竹林鸿源商贸行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教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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